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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為中華民國主權所及的海洋區域,包含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98年《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為領海基線向外12海浬。
已經劃定領海基線的地區包括台灣及附屬島嶼,即台灣本島,澎湖群島、釣魚台群島、東沙群島及中沙群島。在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的金門與馬祖地區,因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實際控制的中國大陸及海洋地區內,中華民國政府方面依現況未劃入領海基線,設定為限制、禁止水域,依法可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隻與人員進入[1]。
中華民國領海範圍劃定,始於1914年北洋政府頒佈《中華民國地圖》。但正式法制化,則遅至1998年。
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5年首次核試爆成功,成為核武國家,中華民國內政部於1976年邀集各部會以及專家開始進行法律制定,進行中華民國領海法制化的工作[2]。現行法律主要受到聯合國在1982年提出的海洋公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2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於1996年頒佈領海基線。為了避免中華民國主權及相關權益受損,中華民國立法院於1998年通過《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以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作為劃定領海的法源依據。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28號解釋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領海範圍由行政院公告[3]。中華民國行政院於1999年首次公告中華民國領海基線,於2009年第一次修正,並以領海基線為依據,正式劃定領海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擁有台灣主權,在國際上宣稱中華民國已經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台灣及附屬島嶼主權。因此主張台灣以東的台灣海峽海域,全部歸屬中華人民和國所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4][5]。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經劃定領海基線的地區,尚未包含台灣在內。
中華民國行政院於1999年劃定領海基線的地區,只限定在台灣地區,不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控制的中國大陸地區。因為雙方的毗連區與專屬經濟海域有重疊之處,現行作法採用聯合國1958年《領海及鄰接區公約》,為中國領海基點與中華民國領海基線間最短距離下取出的中間點,即以台灣海峽中線作分隔。
中華民國政府方面,在金門與馬祖地區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處理,尚未劃定領海基線[6][1][7]。
甲午戰爭中清政府戰敗,割讓台灣,釣魚台列嶼隨着台灣落入日本實際控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將釣魚台被歸入琉球列島中,由其在琉球的政府控制。1972年5月15日美國將琉球群島管理權移交日本,同時一併將釣魚台列嶼的行政管轄權也交給日本。
中華民國行政院於1999年首次公告中華民國領海基線時,正式將釣魚台列嶼歸為中華民國領土,並依此宣告其周圍為中華民國領海與專屬經濟區。在領海之外,則為國際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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