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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繼任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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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時,應根據繼任順序,由他人行使國家主席職責。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繼任順序在1954年版《憲法》和1982年修正後的《憲法》中各有不同的規定。
1954年憲法和1975年、1978年憲法修正案
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第39條首次創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職務,此時國家主席具有實權,可以召集最高國務會議。依據1954年《憲法》第46條規定,國家主席因健康原因長期缺位時應由副主席署理,而國家主席缺位時應由國家副主席繼任;而依據第45條規定,繼任者的任期直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此外,依據第44條之規定,在國家主席的委託下,副主席可以行使部分主席職權[1]。
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間,時任國家主席劉少奇被中共中央「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註 1],其已經無法行使國家主席職權,是故國家主席一職事實上曾長期缺位[4]。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的憲法學者馬嶺認為,在劉少奇倒台後,宋慶齡作為國家副主席曾接受多國使節的國書,代行了部分主席職權[5]。而依據記載,另一位國家副主席董必武也進行了諸如會見代表團、接待貴賓、接受國書等國事活動[6]。
1972年2月,作為排名第二的時任國家副主席,董必武開始對外以代主席名義開展工作[7][註 2]。1975年憲法修正案廢除國家主席一職後,董必武轉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10],排名第一;而國家主席被正式廢除後,依據1975年修正後的憲法第18條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原先國家主席擁有的國事活動權,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成員事實上集體行使了國家元首職能[11]。在1975年至1982年間,朱德、宋慶齡[註 3]和葉劍英都曾擔任或署理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職務。
1982年憲法修正案
依據1982年憲法修正案[12],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重新創設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職務。其第84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主席缺位時,應由副主席繼任;前條第三款則規定,當國家主席、副主席均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而依據《人大組織法》,委員長無法履行職務或缺位時由副委員長推出一人代行委員長職務);而依據第83條規定,繼任者得行使主席職權,直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席、副主席為止。此外,依據第82條之規定,在國家主席的委託下,副主席可以行使部分主席職權[13]。
曾代行國家主席職務的政治人物列表
下列人物曾依據1954年《憲法》規定,代行主席職務。1975年1月17日,全國人大通過憲法修正案,廢除國家主席一職。
當選會議 | 肖像 | 姓名 | 所屬黨派 | 黨內職務 | 行政職務 | 任期始於 | 任期終於 |
---|---|---|---|---|---|---|---|
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 |
宋慶齡 |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名譽主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 1965年1月4日當選國家副主席 1968年10月16日開始代行主席職責 (劉少奇被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3] |
代理國家主席職務至1972年2月 副主席職務終於1975年1月17日 (國家主席、副主席被廢除) |
董必武 | ![]() |
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主席(1972年2月起) |
1975年1月17日 (國家主席、副主席被廢除) |
繼任列表
截至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閉幕,當現任國家主席缺位時,依據1982年《憲法》以及《人大組織法》的規定,繼任順序如下:
順序 | 職務 | 現任 | 肖像 | 政黨 | 黨內職務 | 歷任職務 |
---|---|---|---|---|---|---|
1 | 國家副主席 | 韓正 | ![]() |
![]() |
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委員 | 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 |
2 |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 趙樂際 | ![]() |
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 中共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副主席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副主任 |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 |
3 |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因排名第一位推斷) | 李鴻忠 | ![]() |
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 | 中國共產黨天津市委員會書記,中國共產黨湖北省委員會書記、湖北省人民政府省長,中國共產黨深圳市委員會書記 | |
4-16 |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其他副委員長) | 王東明 | ![]() |
中共中央委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 |
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 | |
鐵凝 | ![]() |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中國作家協會主席 | ||||
彭清華 | ![]() |
中國共產黨四川省委員會書記 | ||||
張慶偉 | ![]() |
中國共產黨湖南省委員會書記 | ||||
洛桑江村 | ![]() |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 | ||||
鄭建邦 | ![]() |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主席 | |||
何維 | ![]() |
中國農工民主黨 | 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主席 | |||
王東明 | ![]() |
![]() |
中共中央委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 |
|||
白瑪赤林 | ![]() |
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 | ||||
丁仲禮 | ![]() |
中國民主同盟 | 中國民主同盟中央主席 | |||
郝明金 | ![]() |
中國民主建國會 | 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主席 | |||
蔡達峰 | ![]() |
中國民主促進會 | 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主席 | |||
武維華 | ![]() |
九三學社 | 九三學社中央主席 |
註釋
- 宋慶齡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排名第一。在朱德於1976年7月6日病逝後,宋慶齡曾在名義上代行委員長職責,直到1978年召開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出新的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為止。
參考文獻
-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扩大的第十二次中央委员会全会公报 (一九六八年十月三十一日通过). 人民網. 1986-10-31 [2015-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3).
- 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历史发展. 四川統一戰線. 2014, (11): 20 [2019-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 馬嶺. 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规范与实践. 法學. 2014, (04) [2019-05-05]. ISSN 1000-423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25).
- 胡傳章; 哈經雄. 董必武传记. 武漢: 湖北人民出版社. 2006-06: 326, 363. ISBN 7-216-04634-X.
- 新華社. 董必武代主席致电科威特国埃米尔萨巴赫·萨利姆·萨巴赫 真挚地祝贺科威特国庆. 人民日報. 1972-02-25: 1.
新華社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主席董必武,二月二十四日打電報給科威特國埃米爾薩巴赫·薩利姆·薩巴赫,真摯地祝賀科威特國慶。電報全文如下:……
- 彭真.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1982, (5). ISSN 1000-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