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英語:lawsuit)是現代國家解決紛爭手段,其方法為由專業的司法人員擔任紛爭解決的評議者,基於證據裁判主義,透過兩造雙方的陳詞與客觀的證據呈現,依法作出妥適的裁判。訴訟的種類大致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兩種,前者用於解決私人間的紛爭,後者則是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而在大陸法系國家,針對政府高權與人民之間的紛爭,則另外設有行政訴訟制度來處理公權力行使的有關爭議。

歷史

中國

中國歷史上類似訴訟的制度為官司。古代中國的政治制度並未有司法獨立的概念,司法權隸屬於行政權之下,故官司的裁判者即為縣官,而進行的地點即是衙門。官司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至春秋時期,該制度主要用於解決鄉里紛爭,以及重大刑案的審判。官司進行採取的模式為糾問式訴訟,判官同時也負責追訴犯罪,並且允許對被告用刑中華文化自古崇尚「以和為貴」的精神,因此打官司並不是官方所樂見之事,甚至還會處罰興訟或是包攬訴訟的行為,而現代律師前身的職業「訟師」也經常受到官方的打壓[1]

官司制度一直持續至清末新政才進行徹底改革,確立司法權獨立的審判制度,並設立大理院最高法院,形成現代的訴訟制度。

英國

英國的司法體系發跡於金雀花王朝,當時多由地方貴族組織地方法院以解決財產紛爭。查理二世在位時設立了「國王法庭英語Court of King's Bench (England)」,並派出巡迴法官至全國各地聽訟審理,這些巡迴法官會挑選好的地方習慣裁判並於其他地方使用,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普通法法院君主有著密切關係,除了國王法院之外,之後陸續又增設衡平法院星室法院海事法院英語Admiralty court財政法院英語Court of Exchequer Chamber等等,國王並藉此享有監督管轄的特權。也因此,當王權逐漸式微後,代表君主和貴族勢力的上議院同時身兼終審法院之責,直至2009年才成立最高法院取代之。[2]

種類

訴訟各方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的開啟是自原告法院起訴伊始,一旦法院受理訴訟,在法律上稱作「訴訟繫屬」,表示案件處於法院審理中的狀態。在進入正式審判之前,法院會先對兩造雙方爭執的主張及提供的證據進行整理,稱作「爭點整理程序」;再來才是正式進入審判程序,由雙方各自提出訴訟主張並行言詞辯論日語口頭弁論。待法院認為辯論告一段落後,即會擇日宣布判決結果。

刑事訴訟

由於刑事訴訟的目的不在於解決紛爭,而是國家刑罰權的實現,因此刑事程序的開端並非待檢察官法院提起公訴時起算,而係自偵查機關開始偵查犯罪之時即已開啟。因此,刑事訴訟程序在偵查階段並非由法院主導,也不存在兩造雙方分庭抗禮的情形,而是由國家單方面的對犯罪行為行為進行偵查;直到檢察官決定起訴,案件才會進到法院。與民事訴訟相同,刑事訴訟也有爭點整理程序與言詞辯論,不同的是多了「交互詰問」的程序,這是為了發現真實,同時也是基於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待審理結束後,法院亦將擇日宣判。

上訴程序

無論是民事訴訟或是刑事訴訟,對於訴訟的結果都會至少有一次救濟的機會,也就是對於不服的裁判結果進行上訴[a]。通常民事及刑事訴訟皆有三個審級,即第一審、第二審與最終審,並包含了法律審事實審;而最終審的判決結果,則對當事人具有既判力,也就是受到裁判效力的羈束。

參見

注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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