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是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簡稱監院,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法」制度下的國家最高機關之一,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審計權以及對行政部門提出糾正案,並在1992年修憲前與國民大會及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其主要由監察委員構成,設29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其中1人任院長、1人任副院長。在監察院之下,設置審計部、國家人權委員會等2個中央二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