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在各國或地區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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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列表列出比特幣在世界各國家或地區的合法性和相關政策。 [1]各國對比特幣都有不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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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貨幣
允許(合法使用比特幣)
有爭議(對比特幣的合法使用有一些限制)
有爭議(基於現有法律的解釋,但不直接禁止比特幣)
禁止(全部或部分禁止)
在各聯盟的細節
國家或地區 | 不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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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國家或地區的細節
國家或地區 | 不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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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記者回答有關問題,稱「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並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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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或地區 | 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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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在法律健全的美國,其不同的政府部門為比特幣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根據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系統FinCEN2013年發布的虛擬貨幣個人管理《條例》,比特幣是一種「貨幣」。相反,根據美國國內稅收署2014年的《通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財產」而非「貨幣」。另外,根據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2017年對比特幣ETF申請的決定,比特幣即不是「財產」,也不是「貨幣」,而是一種「期貨」。這些相互矛盾的政策為司法帶來了困惑。[42] 2017年3月,美國西北大學普利茲克法學院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 Pritzker School of Law)教授,約翰·麥金尼斯(John O. McGinnis)和 Boies Schiller Flexner 律師事務所律師,凱爾·羅氏(Kyle W. Roche)在他們發表的論文《比特幣:秩序無需法制的數碼時代》中指出,比特幣是一種潛在的第三種貨幣體系,對國家控制更具抵抗力,因為它沒有物理屬性 ,在加密下操作,並且可以創建設置數字上限。所需的信用不在於任何政府,而是在於那些核實比特幣交易過程中,去中心化去和共識主動性秩序。建立在非法治秩序上的比特幣,其重要性不但影響到它本身的發展,而且為其他領域開啟了超越國家法律的可持續性平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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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或地區 | 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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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哥斯達黎加中央銀行發表聲明稱,比特幣和加密貨幣不被視為通貨,不受法律支持,也不能在哥斯達黎加的國家支付系統上交易。中央銀行強調,任何使用加密貨幣的人都需要自擔風險。[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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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9日,薩爾瓦多國會通過《比特幣法》,認定比特幣為該國法定貨幣[63][64][65]。同年9月7日,比特幣正式成為薩爾瓦多法定貨幣[66][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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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2014年,尼加拉瓜政府並未通過任何關於比特幣的法規,中央銀行也沒有發布任何裁決或指導方針。2014年1月新日報報道稱,一位美國銀行家使用比特幣購買了尼加拉瓜房地產。[69]:Nicaragua |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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