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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案,即SOGO經營權案[1][2][3][4],指的是遠東SOGO母公司「太平洋流通投資」(太流)股權結構與歸屬的相關爭議,其中除較知名之太流公司增資登記爭議外[5][6][7][8],尚有臨時管理人[9][10]、章民強與李恒隆之間股權訴訟[11][12][13]、郭明忠事件[14][15][16]、李恒隆行賄立委案[17]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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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案[18][19][20][21],係關於臺灣知名百貨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太百公司)之經營權爭議。爭議起源於太百公司於2002年時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太設公司)的章民強家族所經營,章民強等3人因太設公司財務發生困難,需調度資金以維持營運,遂自2000年至2002年間,連續向太百公司調借款項,借款金額合計達26億餘元,章民強等3人為隱匿太設公司向太百公司調借資金週轉情事,於相關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分錄轉帳傳票,均偽以預付租金名義,登載「其他預收款」或「其他應付款」等不實總帳會計科目[22][23][24],並據此不實傳票,製作內容虛偽記載之財務報告,未詳實揭露太設公司向太百公司之短期借款,及以抵太百公司應付太設公司股利等方式沖銷上揭借款等內容,使太設公司與關係企業太百公司間借貸交易之訊息,無從呈現實際之財務狀況[22][23][25],最後章民強等人經法院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虛偽記載罪判刑確定(詳2016年12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判決[22][23])。
2002年間,為解決財務上的困境,章民強等人與李恆隆等人將太百公司與太百公司母公司「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太流公司)之股權,進行一連串的改組與安排。嗣2002年9月21日,太百公司之母公司太流公司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增資,修訂章程資本額由1,000萬元增加為40億1,000萬元[26]。之後遠東集團陸續增資太流公司40億元,實收資本額成為40億1,000萬。因為太流公司持有太百公司78.6%的股權,所以遠東集團取得太流公司控制權後,就等於控制太百公司,而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
太百公司在遠東集團取得經營權後,財務逐漸穩定,太設集團亦安然度過財務危機後,太百公司反而成為多方垂涎標的。太百公司原先經營者即太設集團章民強等人,其主張太流公司於2002年9月21日違法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因此所為增資決議亦屬違法,遠東集團並未取得經營權,引發諸多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等,例如前述增資爭議[27][28][7][8]、臨時管理人爭議[9][10]等。太設章家也對李恒隆提告,請求返還李恒隆名下登記的太流60萬股股份,而有章民強與李恒隆間股權訴訟爭議[11][29][13]。
歷經將近20年的爭訟期間,逐漸接近尾聲,最後大多數判決認定大致相同,有二個重要判決,一是2013年5月9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70號判決駁回經濟部上訴,確定撤銷經濟部2010年2月3日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等登記之行政處分[30][31];另一是 2016年12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判決,關於李恒隆囑託同案被告郭明宗製作2002年9月21日太流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內容不實之會議紀錄並行使之部分,無罪定讞[22]。依目前的爭訟結果,遠東集團確保其對太流公司之股權及控制權,亦確立其對太百公司之經營權。
前述判決確定後,李恒隆無罪脫身,反過來主張自己擔任主席的股東會、董事會增資決議是不實文書,要給現行經營者遠東集團壓力,企圖從中獲得利益,引發郭明忠事件[32][15][33]。
之後,李恒隆仍繼續以該增資會議紀錄係不實文書為由,頻頻透過民意代表施壓經濟部[34],要求再次撤銷太流公司的增資登記[35],影響立法院公司法的修法,讓修法後的條文可以回溯適用於SOGO案[36]。事實上,前述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確定判決與同法院97年囑上易字第1號確定均已認定,就2002年9月21日下午太流公司董事會議記錄,並不涉及登載不實文書等偽造文書罪嫌[37],李恒隆自己身為該增資會議主席,也已獲無罪判決確定。
2020年爆發檢警大搜索的國會集體收賄案,李恒隆遭控行賄蘇震清[38]、廖國棟、陳超明、徐永明等跨黨派立委與陳唐山前立委[17]。
太流公司增資登記爭議是指,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在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進行增資,以及之後遠東集團參與現金增資,取得太流公司(及遠東SOGO)控制權的相關爭議[39]。
太設集團章民強因認太流公司2002年9月21日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增資的會議記錄,涉犯業務登載不實罪嫌,對該次會議主席李恒隆、董事賴永吉、及紀錄郭明宗提出告訴,結果一審判決被告等均無罪。章民強不服,經檢察官上訴後,高等法院判決李恒隆、賴永吉違反刑法第215、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判決號郭明宗違反刑法第215、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40]。因該次會議主席董事長李恒隆及董事賴永吉所涉及之偽造文書罪,可上訴至第三審,故尚未確定,而郭明宗部分僅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屬輕罪不得上訴三審[41],郭明宗部分因而確定。
經濟部於是於接獲高檢署通知後,以郭明宗不得上訴三審的有罪判決,依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撤銷太流公司40億元增資登記[42][43]。
同時期另一案件[44],就相同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相同之增資登記與法律問題,但不同的被告,來進行審理。2010年9月8日該案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刑事確定判決認定:「李恒隆、賴永吉及郭明宗就91年9月21日上午臨時股東會會議記錄,就出席股東雖記載不明確或不精確,但並非虛偽不實,而91年9月21日下午董事會會議記錄所附之簽到簿,就出席董事簽名部分雖記載有虛偽不實,然就董事會之決議而言,並無不實而足生損害之結果發生。本件會議內容為參與會議者之真意,並無不實可言。」[44]。
經濟部撤銷太流增資登記後,遠東集團不服,提起訴願,遭行政院駁回。遠東集團於是提起行政訴訟,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獲得勝訴後,再獲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判決,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登記行政處分因此被撤銷確定。也就是說,太流公司實收資本額回復為40億1,000萬元。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行政處分原因包括:(一)臺灣高等檢察署2009年12月31日發函經濟部僅為觀念通知,無拘束經濟部應否撤銷核准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之權限;(二)公司法第9條第4項條之「偽造、變造文書」,不包括刑法第213 條至215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登載不實」及第216條之「行使罪」之部分;(三)「2002年9月21日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係屬偽造」之事實,於共犯李恒隆、賴永吉、郭明宗之刑事確定判決相互間,未來也很可能發生歧異(目前已與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之認定歧異),經濟部有必要自行裁量待共犯(李恆隆、賴永吉)刑事判決確定後,再決定是否撤銷登記;及(四)李恒隆可得以一人親自出席並代理賴永吉出席之方式開會,不能因此而謂2002年9月21日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係屬偽造。[43][45][46]
2013年7月3日經濟部因此回復太流公司增資等各項登記:實收資本額40億1,000萬元,董事長徐旭東、董事黃茂德、羅仕清、監察人杜金森[47]。
李恒隆與賴永吉上訴三審後,2010年3月25日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的有罪判決,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48]。
重新審理後,2016年12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判決[49]作出與前述97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50]相同認定,記載:「被告李恒隆、賴永吉就91年9月21日上午召開之臨時股東會會議記錄,出席股東雖記載不明確或不精確,惟並非虛偽不實;另就91年9月21日下午召開之董事會會議記錄所附之簽到簿,就出席董事簽名部分雖記載有虛偽不實,惟就董事會之決議而言,並無不實而足生損害之結果發生,且本件會議內容亦係參與會議者之真意,並無不實等情,已如前述,本件尚難認被告李恒隆、賴永吉涉有公訴意旨所指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甚明」,因此關於李恒隆囑託同案被告郭明宗製作2002年9月21日太流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內容不實之會議紀錄並行使之部分,無罪定讞[49]。
2010年2月3日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登記,使得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額均回復登記為1,000萬元後,李恒隆聲請法院選任太流公司臨時管理人。2012年1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選任李恒隆所推薦之陳榮傳、王弓、簡敏秋等三人為太流公司臨時管理人[51]。
遠東集團不服提出抗告,2012年5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改裁,僅維持原選任簡敏秋、王弓二人,再加入遠東集團所推薦之邱正雄、吳清友、陳志雄等人,為太流公司臨時管理人[52]。
遠東集團、李恒隆、太設集團等人皆不服,提出再抗告。之後,臺灣高等法院於2012年12月27日作出101年度非抗字第72號確定裁定,認為原裁定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準予選任臨時管理人,適用法規有顯然之違誤,且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亦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而廢棄原裁定,駁回李恒隆聲請選任太流公司臨時管理人。
高等法院此一確定裁定,同時對當時複雜的股權、登記與董事鬧雙胞之情況,作出釐清與認定:「遠東集團自91年起之增資行為,倘各認股人均已完成認股行為,即為太流公司之合法股東,縱然未為增資登記,不影響股東之資格。而此股東權之取得,既不以向經濟部完成增資登記為生效要件,自不因經濟部前揭撤銷增資登記之行政處分而失效。則太流公司100年度股東常會以當時股東名簿之股東及40億1,000萬元資本額為基礎,所選任董事之決議復未經法院判決撤銷或確認無效確定在案,該股東會決議所選任之董事即非無效,太流公司於新任董事長徐旭東,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得代表太流公司,無須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始生效力,縱未為變更登記,亦不影響其董事職權之行使。」[53]
陳榮傳、王弓與簡敏秋擔任太流公司臨管人期間,曾三度於報紙上刊登公告,指稱遠東集團涉犯侵佔、違反商標法,及臨管人已獲本公司最大股東李恆隆承諾,願將其於SOGO及太流公司之資產,價值約數百億元,捐作公益…等語。經2016年2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王弓及簡敏秋應連帶賠償太流公司67萬4,207元及利息,主因王、簡二人花費太流公司金錢於報紙上刊登廣告等行為,與執行臨時管理人之職務無關,違反臨時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共同賠償太流公司損害[54]。
章民強於2002年間起訴,要求李恒隆返還太流公司60萬股股票。歷經各審法院,2018年2月22日最高法院判決章民強敗訴定讞[55]。
章民強及章啟明對李恒隆(及賴永吉)提起背信罪告訴,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最終於2024年1月24日,李恒隆無罪確定(賴永吉免訴)。理由為,法院(1)無法認定李恒隆有受章家委任處理太設集團之財務紓困問題;(2)無法認定章家與寒舍公司等簽立之備忘錄必定可履行;(3)無法認定李恒隆有刻意安排債權銀行團進入太百公司經營團隊,使李恒隆可另洽太百公司之買主牟利;(4)無法認定李恒隆為使遠東集團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藉此謀取利益,而與遠東集團簽訂備忘錄暨保密協議。[56]
郭明忠是新加坡麵包物語集團董事長,2019年在臺灣成立新加坡商天義股份有限公司(CLOVER PTE. LTD.)(統一編號83793689,下稱天義公司),聲稱購買李恒隆在太流公司的權利,並指稱遠東集團參與太流公司的增資登記是虛偽不實,要求經濟部再次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登記,以爭奪SOGO經營權[57]。但太流公司駁斥郭明忠根本不是股東,對郭提出誹謗告訴[58][59]。
立法院於2018年7月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其中被稱作「SOGO條款」[39]之第9條第4項規定備受討論,蓋因太流公司增資登記爭議,其中一個爭點即有無適用當時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如適用,遠東集團於太流公司之增資登記,應予以撤銷;不適用,遠東集團於太流公司之增資登記,則應繼續維持。最終,最高行政法院 102年度判字第270號民事確定判決,確認太流公司增資登記爭議不適用當時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遂撤銷經濟部2010年2月3日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之行政處分[43]。
正因2018年公司法第9條第4項修正前的規定,產生前述爭點,因此於2018年公司法修正中,各方人士就如何修正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有諸多角力,尤其針對該項「是否擴張適用至行使偽造/變造文書」及「是否溯及適用於修法前之爭議案件」。最終,立法院於2018年7月三讀通過,確認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擴張適用至「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惟未溯及既往,因此本次修法並未影響太流公司增資登記爭議[60][61][62]。
2020年7月31日,臺北地方檢察署與相關檢調單位,懷疑李恒隆及新加坡麵包新語集團董事長郭明忠成立之天義公司,行賄多位立委以影響2018年公司法第9條第4項之修正等,因此檢調單位於該日大舉搜索立法院及涉案立委之住所與辦公室等,查得可疑現金並約談多人到案,全案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行賄罪及受賄罪等方向偵辦[63][64]。台北地院法官裁定羈押民進黨立委蘇震清、國民黨立委陳超明及廖國棟,而無黨籍立委趙正宇及時代力量前立委徐永明則分別交保100萬元及80萬元新台幣[65]。
2020年9月21日,台北地檢署宣布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時任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趙正宇、前立委徐永明等12人[66]。
2022年7月,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現任立法委員蘇震清10年有期徒刑、廖國棟8年6月徒刑、陳超明7年8月徒刑、前立委徐永明7年4月徒刑,至於立委趙正宇部分,則就違背《稅捐稽徵法》逃漏稅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67]。
基於前揭爭議與判決、新聞等,可整理本件爭議之時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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