樞密令 枢密令(香港:樞密院頒令,台湾:樞密令)(英語:Order in Council ),是一些國家(特別是英聯邦王國)的立法途徑。 樞密令與樞密院令(Order of Council )有所不同,前者是由英皇會同樞密院制定,後者則由樞密院自行制定,且毋須御准。 樞密令制定方式主要有二:皇家特權或國會法令。
樞密院令 樞密院令(英語:Order of Council )是英国其中一個立法途徑,由樞密院卿相制定(即朝廷大臣)。 樞密院令與樞密令(Order in Council )有所不同,前者則由樞密院自行制定、而毋須君主批准,後者是由英皇會同樞密院制定。理論上,所有樞密院令均在白廳會議上制定;但實際上已不再開會,而是改為透過通訊聯絡通過立令。
英皇會同樞密院 國王會同樞密院或國王會同行政局(King-in -Council )是英聯邦王國憲法術語,指國家的最高行政機構行使國家行政權,女性君主在位時稱女王會同樞密院或女王會同行政局(Queen-in -Council )。 英語術語中的「Council 」在英國和加拿大聯邦政府指樞密院(Privy Council
新加坡宪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新加坡被日本占领。战后,海峡殖民地于1946年解散,新加坡成为英国皇室殖民地。此时,《1946年新加坡枢密令》(Order in Council )是新加坡新的宪法性文件,设立了行政会议和立法会,并首次包含民选成员。《1946年新加坡枢密令》于1948年3月1日生效;同年3月20
巴勒斯坦託管地巴勒斯坦託管地由以色列、約旦和埃及在加薩走廊建立的全巴勒斯坦保護國瓜分。 依據1922年8月的《巴勒斯坦樞密令》(Palestine Order in Council ),由巴勒斯坦託管地高級專員行政。 英國沿用鄂圖曼的米利特制度,依照宗教劃分宗教自治團體(英語:confess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