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議,不可討論、重提或修正,表決時需有三分之二支持方為通過。 《議事程序準則(英语:The Standard Code of ParliamentaryProcedure)》並不承認反對考慮動議,它認為後者容易使人產生困惑與混淆,還有其它方法可以取代此動議。有些組織明文規定反對考慮動議不在場上議事秩序下。
但不可以修正、重提,表決時需獲得三分之二與會者支持方為通過。 《議事程序準則(英语:The Standard Code of ParliamentaryProcedure)》中沒有類似的動議案,合議性團體隨時可以在通過半數支持表決後,將一件已經付委的議案抽回自行討論或交給另一個委員會處理。 Hen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