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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Rights Act of 1866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Found in articles
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弹劾案
1866
年民权法案(英语:
Civil
Rights
Act
of
1866
)并二度否决設立「自由人管理局(英语:Freedmen's Bureau)」,但总统与国会的“对决”并没有使他以及民主党获益:在接下来的
1866
1964年民權法案
1964年民权法(英語: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于1964年7月2日生效)是美国在民权和劳动法上的标志性立法,它宣布了因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来源国而有的歧视性行为为非法。这一法案禁止了公民投票中的不平等待遇以及在学校、工作场所和公共空间中的种族隔离。
美国诉黄金德案
内战结束后,奴隶制被全面废除,国会颁布了《
1866
年民权法案(英语:
Civil
Rights
Act
of
1866
)》。其中明确规定包括获得解放的奴隶在内,“除了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以外,所有在美国出生且非任何外国势力的人”都是美国公民。 由于担心《
1866
年民权法案》中保证的公民权遭将来的国会立法
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
可以进行销售,所以实际效果也和奴隶制的直接销售奴隶类似,整个系统的运作在许多方面都和南北战争前的奴隶制非常相似。
1866
年民权法(英语:
Civil
Rights
Act
of
1866
)是国会首度行使第十三修正案赋予的立法权,该法保证了黑人的公民权和平等法律保护,但没有保护投票权。修正案还成为多项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性的增长。共和党希望通过吸纳和保护新增黑人选民的选票来抵消民主党的增长。 1865年,国会通过了一项在后来成为《
1866
年民权法案(英语:
Civil
Rights
Act
of
1866
)》的提案,它确保了个人的种族、肤色或之前是否曾作为奴隶及受到强制劳役等因素不会成为其能否获得公民权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