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級戰犯(英語:Class-A War Criminal)通常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所裁定的,犯有「破壞和平罪」(英語:Crimes against Peace,或「反和平罪」)的主要戰爭罪犯。 嚴格意義上,甲級戰犯指在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中,由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分別根據《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甲)項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五條(甲)項審判(即憲章原文中的(a)項,因此甲級戰犯也被稱為A級戰犯),犯有「破壞和平罪」的主要戰爭罪犯[1]。此類在正式國際文件中的「主要戰爭罪犯」在學術著作和新聞報道中也因此習慣稱為「甲級戰犯」[1]。他們作為戰爭的領袖、組織者、鼓動者或從犯,負責策劃、執行計劃或秘密計劃,以及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之戰爭。
甲級戰犯一般由國際法庭審判,而乙、丙級罪犯通常由犯罪地國國內法庭審判[1]。紐倫堡審判中,共有22名被告以破壞和平罪被起訴,12人被判有罪[2]。東京審判中,共有28名被告以破壞和平罪被起訴,最終有25名被定罪,其中7人被判處死刑,1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另有2人分別被判處20年和7年徒刑。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日本國會陸續通過了多個對戰爭犯罪受刑者減刑、赦免的決議,逐步釋放了仍服刑的13名甲級戰犯。1978年,14名甲級戰犯以「昭和殉難者」身份合祀於靖國神社[3]。此後參拜靖國神社問題成為影響日本與周邊中國、韓國等戰爭受害國之間的重要政治議題。「甲級戰犯」也因此往往特指在東京審判中的日本國家領導人戰犯[4]。
定義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中關於管轄權的規定:
第五條 對被告與罪行之管轄權 本法庭有權審判及懲罰被控以個人身份或團體成員身份犯有各種罪行包括破壞和平罪之遠東戰爭罪犯。下列行為,或其中任何一項,均構成犯罪行為,本法庭有管轄之權,犯罪者個人並應單獨負其責任:
(甲)破壞和平罪 指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一種經宣戰或不經宣戰之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計劃或陰謀。
(乙)普通戰爭罪 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戰爭慣例之犯罪行為。
(丙)違反人道罪 指戰爭發生前或戰爭進行中對任何和平人口[註 1]之殺害、滅種、奴役、強迫遷徙,以及其他不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上的或種族上的理由而進行旨在實現或有關本法庭管轄範圍內任何罪行之迫害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否違反行為地國家的國內法。
凡參與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計劃或陰謀之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與共謀者,對於任何人為實現此種計劃而作出之一切行為,均應負責。
—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五條[1]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基本沿用了紐倫堡審判的《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只在幾處文字上略有不同。其中「甲級戰犯」所對應的「破壞和平罪」加入了「經宣戰或不經宣戰之」的修飾。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被告名單
上述28人於1946年4月29日被起訴。28人之中,大川周明因梅毒引起的精神病而予以不起訴處分,永野修身與松岡洋右在判決前病死。其餘25人的判決於1948年11月12日宣佈,其中松井石根雖被控甲級戰犯但最後判決是乙級戰犯,因此最後確定的侵略戰犯總共就24人,不過松井石根依然被判決了死刑。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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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川周明(因患有梅毒引起的精神疾病而被免起訴)
合祀於靖國神社的甲級戰犯
未能起訴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裁判的甲級戰犯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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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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