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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脸上刺字的刑罚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墨刑又稱黥刑、黥面、刺面,是中國上古時代和朝鮮古代的一種刑罰,在犯人的臉上或額頭上刺字(奴、婢、盜、賊)或圖案,再染上墨,作為受刑人的標誌[1]。對犯人的身體狀況實際影響不大,但是臉上的刺青會令犯人失去尊嚴。既是刻人肌膚的具體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恥辱、使之區別於常人的一種恥辱刑。墨刑是先秦時代五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
自漢文帝廢除肉刑,但黥刑並未真正廢除掉,成為刑罰制度外的一種私刑,根據統治者需要和情緒隨意使用。五代時期後晉天福年間開始,黥刑又正式成為刑罰的一種附加刑,直至清末光緒三十二年,清廷修訂《大清律例》徹底廢除此刑,前後沿用數千年才真正退出歷史舞台。
秦漢時的英布就因為受過黥刑而被稱為黥布。唐朝時的上官婉兒因為得罪武則天而被黥面,在額上留下刺青,後來她仿效劉宋壽陽公主的梅花妝,在額上刺字的地方以梅花形為裝飾(一說為黥面時刺成梅花形),顯得格外嫵媚,並且為其他女性模仿,成為唐朝流行的化妝之一。
唐末各地方的藩鎮相繼割據,形成各自獨立的軍事勢力,戰事不斷,百姓被強征參軍時有逃跑,逃兵被捉回就會被黥面。宋朝的黥刑更加普遍,常對發配邊遠地區的罪犯附加黥刑,稱為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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