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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學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高玉泉(英語:Bernard Y. KAO),臺灣臺北人,臺灣法學家、人權專家[1],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委員[2],台灣展翅協會(原台灣終止童妓協會)常務理事[3]、國際網路檢舉熱線聯盟INHOPE副主席[4]。英國華威大學法學博士,專長為傳播法、國際法、國際私法、法律社會學。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創系系主任,現為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慈濟大學智慧永續管理學院院長、德國卡爾斯魯厄應用科技大學榮譽教授。
日本是一個性產業發達及色情氾濫的先進國家。色情表演、色情書店,色情影音店林立於東京及其他大城市。令人詬病的是,其色情文化中往往有兒童的蹤影。例如,風行已久的成人漫畫中常有少女面孔擁有「爆乳」體態與男子性交之情節;描述年輕型男與兒童之間愛戀關係的所謂「友愛 (yaoi)」文學創作,據說有高達五十萬讀者;色情網站的內容更是五花八門,以穿著校服的少女為主題的幼齒網站比比皆是。
——《兒童權利公約逐條要義》(2016)第321-322頁,《網際網路與兒少性剝削——比較法的省思》(2015)第136頁。
兒少色情漫畫及卡通,一方面未涉及真實之兒少,另一方面又不具逼真性,依現行兒少條例確實無法構成犯罪。此與美國法及日本法之實踐同。但如其情節涉及猥褻,仍得依刑法255條(原文如此)之規定予以處罰。就此,筆者從兒少保護的立場認為以兒少為性對象,強調其性需求及性慾觀,係屬散布扭曲的兒少成長過程,且不吝為替戀童癖者之行為背書,故其本質上為邪惡(evil in itself)。未來在立法政策上如何規範,亦值深思。
——《網際網路與兒少性剝削——比較法的省思》(2015)第161-162頁。
對於AI生成的擬真虛擬兒少色情,高玉泉認為不是廠商寫滿十八歲就可規避法律責任,而是要客觀判斷是否滿十八歲(例如使用譚納標準),而漫畫等擬真程度低的,若臉看起來是小孩,即便身體發育很成熟仍是兒少性影像。高氏主張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虛擬兒少色情的賣家與買家[5]。高玉泉稱虛擬兒少色情會造成真實世界的兒少性剝削,甚至作為誘騙兒童的工具。高氏表示在法律與國際公約上兒少權益高於言論自由,而日本沒有禁止虛擬創作是受出版業者影響,台灣不應以日本作對照[6]。
高玉泉受邀出席2023年iWIN兒少網安年會時,認為《刑法》235條對猥褻圖畫已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歐美也從20年前就對虛擬兒少色情開罰,不是非真人就不該處罰。對於ACG作品,高氏表示《兒童權利公約》的兒少最佳利益,就是涉及兒童的事物都應以兒童為最優先考量,把兒童當性幻想對象就是對兒童不利,而虛擬兒少色情不是沒有被害人,被害人是潛在的所有兒少[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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