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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機動車資格證書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駕駛執照,簡稱駕照(證),中國大陸稱駕駛證,粵語稱車牌,是政府交通部門發給具有駕駛資格人士的證明文件,通常是一張卡片。駕駛執照通常列明持有人可駕駛的機動車輛種類,例如摩托車、轎車、皮卡、大貨車、客車(及客貨兩用車)、貨車(及代用客車)、半掛式卡車、公共汽車等。
要取得駕駛執照,需要符合最低年齡,並且(通常)需要通過機動車駕駛證考試[1]。各國對申請駕駛執照的最低年齡有不同的標準。而年長的駕駛執照持有人,則可能需要在駕駛執照續期時進行身體驗查,一些國家會鼓勵高齡駕駛人自願繳回駕照不再上路駕駛。在國際上,對駕駛證的定義為:「為了駕駛汽車,主管當局發給的許可駕駛車輛的證(明文)件」。[來源請求]
法國(1893年巴黎)及德國(1910年)、英國(1904年)甚至還有荷蘭都是最早強制需要駕駛執照的國家,早於20世紀初期已開始執行。由於北美洲的交通事故不斷增加,公眾開始要求立法。1910年8月1日,紐約州率先通過駕駛執照法例,但原本只適用於職業司機。1913年7月,新澤西州成為首個強制所有司機需通過駕駛考試,並取得駕駛執照的州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簡稱「駕照」,是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所須申領的證照。駕駛車輛的許可是通過駕駛證核發來實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既包括各地區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也包括現役軍隊及武裝警察部隊機關所核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車輛駕駛證照」與「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證的定義為:機動車駕駛證是指依法允許學習駕駛機動車的人員,經過學習,掌握了交通法規知識和駕駛技術後,經管理部門考試合格,核發許可駕駛某類機動車的法律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的機動車駕駛證共分三種類型,分為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學習駕駛證明及機動車臨時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上印有持證人的身份證件號碼、照片及個人資料,其中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長期住址、國籍、准駕或學習車型代號、初次領證日期、有效期及管理記錄等內容。
機動車駕駛證由車輛管理所負責簽發。最低考取駕駛證的年齡為18周歲。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從心理成熟、駕駛經歷角度出發: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持有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准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另外,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年齡在7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將會被註銷駕駛證。但是,超過有效期時間未滿一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代碼對照表
代號 | 准駕車型 | 准駕的車輛 | 准予駕駛的其他准駕車型 |
---|---|---|---|
A1 | 大型客車 | 大型載客汽車(車長大於6米或核定載客人數大於等於20人的載客汽車) | A3、B1、B2、C1、C2、C3、C4、C51、M |
A2 | 重型牽引掛車 | 總質量大於4500kg的汽車列車 | B1、B2、C1、C2、C3、C4、C51、C6、M |
A3 | 城市公交車 | 核准載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車 | C1、C2、C3、C4、C51 |
B1 | 中型客車 | 中型載客汽車(含核准載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車) | C1、C2、C3、C4、C51、M |
B2 | 大型貨車 |
|
C1、C2、C3、C4、C51、M |
C1 | 小型汽車 |
|
C2、C3、C4、C51 |
C2 | 小型自動擋汽車 |
|
C51 |
C3 | 低速載貨汽車 | 低速載貨汽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 | C4 |
C4 | 三輪汽車 | 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 | 無 |
C5 | 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 殘疾人專用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允許上肢、右下肢或者雙下肢殘疾人駕駛) | 無 |
C62 | 輕型牽引掛車 | 總質量小於(不包含等於)4500kg的汽車列車 | 無 |
D | 普通三輪摩托車 | 發動機排量大於50毫升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三輪摩托車 | E、F |
E | 普通二輪摩托車 | 發動機排量大於50毫升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二輪摩托車 | F |
F | 輕便摩托車 | 發動機排量小於等於50毫升,最大設計車速小於等於50km/h的摩托車 | 無 |
M | 輪式自行機械車 | 輪式自行機械車 | 無 |
N | 無軌電車 | 無軌電車 | 無 |
P | 有軌電車 | 有軌電車 | 無 |
註:
1:便利殘疾人家庭共用車輛政策僅允許殘疾人的家庭成員或其他服務殘疾人出行的人員駕駛上肢殘疾人專用的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2:該准駕車型不能單獨存在,須與C2以上的准駕車型(A2除外)配合使用。
(2022年4月1日生效)
香港的駕駛執照由運輸署簽發,一般有效期為10年。駕駛執照通常連同身份證明文件一同使用,因此駕駛執照上的個人資料比較少。現時的駕駛執照,只載有持證人的中英文姓名、證件編號(通常和香港身份證號碼一樣)、獲准駕駛車輛的種類及其有效期等資料。
應考駕駛執照及排期程序要先填妥駕駛考試申請書 (TD82)及學習駕駛執照 (TD555) ,攜帶申請書、路票(港幣510元)、臨時學習駕駛執照(港幣548元)、及近三個月之住址證明,到香港牌照事務處或九龍牌照事務處辦理手續,辦理手續後會獲得甲部筆試排期信。甲部:筆試為20條選擇題,須答對16條或以上方為及格,筆試合格後才可再獲路試排期信,應考路試分乙部和丙部。乙部:主要考斜坡開車、停車,泊位及窄路掉頭;丙部:根據香港運輸署所訂的考試路線進行路試,全部合格後可申請暫准駕駛執照(持此執照駕駛,車輛前後須掛上P字牌以作析別),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通過12個月的暫准駕駛期,[2]就可獲簽發正式的駕駛執照。
正式香港駕駛執照,年齡超過60周歲或以上並申請正式駕駛執照的人士,需每年續辦。年滿70周歲或以上並申請正式駕駛執照的人士,需註冊醫生簽發的運輸署體格檢驗證書TD256。
澳門的駕駛執照回歸前是由澳門市政廳所發出,1999年12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則由臨時澳門市政局發出,2002年1月1日澳門民政總署取代臨時澳門市政局和臨時海島市政局的職能,則改由澳門民政總署發出。2008年5月13日起,則改由新成立的交通事務局發出。
按可駕駛車輛種類一共分為6種,共10個小項,見下表所示。
准許駕車型代號 | 准許駕駛的車輛 |
---|---|
CICL | ≤ 50CC的電單車 |
A1 | ≤ 125CC / ≤150CC / ≤170CC / ≤200cc/≤250CC / ≤400CC的電單車 |
A2 | >400CC 的電單車 |
B | ≤3,500Kgs+ ≤9人的輕型汽車 |
C | >3,500kgs的重型貨車 |
D1 | ≤25人的重型客車 |
D2 | >25人的重型客車 |
E+C | 由一屬於C類之牽引車輛與一總重量超過750kg之掛車組成之車組或屬於C類之牽引車輛與一總重量超過750kg之半掛車之鉸接式車輛 |
E+B | 由B類牽引車輛及一總重量超過750kg之掛車組成之車組 |
E+D1 | 由一部D1小類牽引車及一部總重量超過750kg之掛車組成之車組 |
E+D2 | 由一部D2小類牽引車及一部總重量超過750kg之掛車組成之車組 |
澳門在回歸後規定電單車所考取之A1執照需按入稟時之排氣量所限,同時在學車時使用相應排氣量(一般細分為≤125cc、≤150cc、≤170cc、≤200cc、≤250cc、≤400cc)之電單車進行學習及考試,考取後會於A1牌 後備註允許駕駛車輛之限制,與回歸前以125cc兩輪電單車考A1(可駕駛少於400cc兩輪或三輪電單車)及以250cc兩輪電單車考A2(可駕駛大於 400cc 兩輪或三輪電單車,換言之,可理解為無限制兩輪或三輪電單車牌)不同,A2類別也需要以650cc兩輪電單車作為學習及考試車輛。
澳門也於2007年10月1日修訂出台之新交通法引入"P"牌規則,情況類似香港做法,但澳門P牌定義為:10月1日起成功考取電單車駕駛執照(以學習駕駛員最後考試日期為準)在成功考取電單車執照一年內駕駛該執照允許之車輛必須在車輛顯眼地方標示P牌,以及不准載客(即只可以一人駕駛),但P牌定義根據執照類別為準。若駕駛之車輛為執照中合其他不受P牌規定的類別,以該類別為準,不受車輛所標P字限制(例如已有CICL牌照超過一年或在2008/10/1前考取的,即使他/她的A1/A2未滿一年,但只要駕駛CICL類別車輛,也不受P牌限制)法例生效前已考取的不受限制。澳門"P"牌制度有別於其他地方(尤其是香港),因為澳門的"P"牌是正式駕駛資格,並不是暫准/臨時駕駛資格(07年10月以前新考取的電單車駕照才是臨時牌),可以申領國際駕駛執照到其他成員國內駕駛機動車輛。
澳門在2007年10月1日修訂出台之新交通法廢除了16周歲人士在監護人擔保下報考CICL類別執照的規定,並提升報考年齡為18周歲,但法例生效前已報考的不受限制。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3條規定(2002年5月15日修正、2007年5月15日修正),共分為下列15種:
普通汽車 | 職業汽車 | 機器腳踏車(機車) |
---|---|---|
01.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9座以下客車或小於5噸貨車) 02.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大於等於5噸貨車) 03.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 (10座以上客車) 04.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 |
05.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9座以下客車或小於5噸貨車) 06.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大於等於5噸貨車) 07.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 (10座以上客車) 08.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 |
11.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12.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0c.c.~49c.c.) 14.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50c.c.~249c.c.) 15.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250c.c.~549c.c.、550c.c.~∞) |
國際 | ||
09.國際駕駛執照 |
不再考照 |
---|
10.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改為:11.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及12.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民國96年) |
13.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改為:14.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及15.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民國91年) |
英國的最低駕駛年齡是17周歲,持有學習駕駛執照的駕駛人,需在車輛前後展示紅色的L字(威爾斯則是D字)以資識別。英國的駕駛執照登記始於1903年,1935年開始進行駕駛考試。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1939年起暫停達7年,1956年因蘇伊士運河危機亦曾暫停一年。在英國,唯一不需要駕駛執照便能合法駕駛的人是英國君主,其擁有的車輛亦無須申請車輛牌照。
在1998年7月以前,英國本島的駕駛執照並無持證人的照片。現時英國駕駛執照分為兩部份,包括一張照片卡,需每10年換領一次,及一張載有其他資料的紙張,有效期至持證人70周歲為止。
機車駕照管理制度
美國及加拿大的最低駕駛年齡,由各州份及省份自行決定,通常皆為年滿16周歲。大部份州或省皆設有學習駕駛執照,容許學習駕駛者在一名駕駛執照持有人陪同下駕駛。近年一些地區則引入漸進式駕駛執照,對學習駕駛者設定限制,持有人需要一段時間才可獲得正式執照,令駕駛人士先獲取更多經驗。
在美國及加拿大,駕駛執照由各州份及省份的交通牌照部門簽發。每張駕駛執照都有獨特的號碼、持證人的照片、簽名、出生日期、住址等個人資料,亦有獲准駕駛車輛的種類。由於駕駛執照可作為一種身分證明文件,一些州份更在駕駛執照加入指紋、條碼、磁條及社會安全號碼等以供證明身分,亦加入一些防偽特徵。
歐盟自2013年起,以統一的歐洲駕駛執照格式代替會員國原有的110種不同的駕照。包括像信用卡的排版格式並可能包括晶片。
範例[3]:
根據聯合國在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規定。道路交通公約簽署國或地區之間,在本國或地區的駕駛證原件和國際駕駛證同時出示的情況下,才會被認為屬於合法駕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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