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褂(滿語:ᠣᠯᠪᠣ,轉寫:olbo,蒙古語:хүрэм),在清代文獻中稱行褂,是滿族及蒙古族服裝,也是中國清代及民國男式服裝之一,被視為一種外套或夾克,套在滿族長袍外面穿用,與長袍/長衫合稱「長衫馬褂」或「長袍馬褂」。馬褂有袖(無袖的稱作馬甲),分大襟、對襟、琵琶襟三種,一般長度到肚臍,袖長到肘部。材質上有單、夾、皮、紗、棉等種類。
馬褂在清順治年間多為滿族人穿用,至康熙雍正年間,流行全國[1]。在清朝,明黃色的黃馬褂是特賜給有軍事功勞者、對皇家有功勞者、或者武藝高強的軍人與精於打獵的武士,代表皇帝的恩典。所以其他人不得隨便穿用明黃色的黃馬褂。
演化
雖然常被認為是滿族的衣裝,但馬褂的雛形在明朝已經出現,《明宣宗射獵圖》中就有明宣宗穿上對襟方領無袖罩甲射獵的畫像。
馬褂是清朝官員制服的一種,在《清朝通典》內長與坐齊的褂子稱為行褂,設計上方便騎馬時穿著。滿清皇帝的制服分為朝服、龍袍、常服褂、行褂、常服袍、行袍。[2]行褂比常服褂短。[3]滿清官員的制服分為「朝服」、「常服」、「行服」和「雨服」幾種。當中行服是出外時所穿,而馬褂(亦稱為「行褂」)即行服的一種。據《大清會典》定製,清朝皇帝、王公大臣及文武品官的行褂形制相同,但以面料的顏色區分等級。皇帝和親王色用石青,領侍衛內大臣、御前大臣、護軍統領等色用明黃。在八旗之四正旗中,除正白旗、正紅旗和正藍旗副都統之行褂色各如旗色外,正黃旗副都統的行褂為金黃色。[4]
馬褂的顏色和用料皆與穿著者的階級有關,當中黃色是皇帝的專用顏色,只有皇帝近身的侍衛,或者獲皇帝特別賞賜者才可以穿著。[5]皇帝、親王的常服行褂則用石青色。[6]
民國元年(1912),北洋政府和參議院頒發了正式的服飾法令,即《服制》(民國元年十月初三)。男子常禮服採用中西兩式,即《服制》中所指的甲乙兩種。《服制》中將長袍馬褂列為男子常禮服之一。民國十八年(1929),國民政府公布《服制條例》,正式將藍長袍、黑馬褂列為「國民禮服」。
根據清官規定,有四類人可以穿著淡黃色的黃馬褂:[7]
- 行職褂子:第一類是皇帝出行時,各內大臣、御前大臣、御前侍衛等隨從,必須穿著黃色的馬褂以壯行色。這種黃馬褂稱之為「行職褂子」,沒有花紋及圖案。因為是因職而穿著,離開工作崗位,或者非與皇帝同行時便不能穿。
- 行圍褂子:第二類黃馬褂是皇帝狩獵校射時所賞賜的。清代的各皇帝至咸豐為止俱有每年狩獵的習慣。在皇帝圍獵、校射時表現出色,或者向皇帝獻獵物者,都可能得到皇帝賞賜黃馬褂。這種黃馬褂稱之為「行圍褂子」,按規定只有在跟隨皇帝狩獵時才可以穿著。平時無故穿上屬於犯禁,是可以被治罪的。
- 武功褂子:第三類黃馬褂是因特殊功勳而得到獎賞。這種賞賜又稱「武功褂子」,得賞者可以在任何隆重的場合穿著;意義上才屬於一般人平時所說的「賜穿黃馬褂」。據考據,這種賞賜方式在清初並不盛行,一路至嘉慶年間都未見於史書;相信是在道光或咸豐以後才開始出現。到了太平天國起後更多見賞賜於對太平軍作戰有功者。而獲得賞賜者不單是有軍功的戰將,有時為皇帝(或太后)辦事得其歡心亦可能獲得賞賜。清末時慈禧太后便曾賞賜為其開火車的司機黃馬褂一件。
- 特使特賜:第四類是特使、宣慰中外的官員。通常情況下,皇上特賜某官員黃馬褂的詔書宣讀後,被特賜黃馬褂的官員須騎馬繞紫禁城一周,這種威武而又莊嚴的儀式,在咸豐年間最為盛行。
穿着馬褂的人物
註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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