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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要港部是臺灣日治時期於1901年7月2日將澎湖馬公港定為「要港」而設置的軍事管理機構,隸屬於第三海軍區,於1941年11月20日改編為馬公警備府,1943年4月1日再改編為高雄警備府[1]。
關於馬公要港部設置的緣由,主要是過去歷史上澎湖對於臺灣島有著相當重要的地位,幾乎大多數打算進攻臺灣的勢力,都會先以澎湖作為基地,但日治時期初期的澎湖僅靠一條電纜與臺灣本島聯絡,一旦有狀況只能自行應付,而當時澎湖一帶只有幾座清朝留下來的砲臺、少數守備兵與一隊水雷鋪設隊,遂打算設置要港部以強化澎湖的防禦能力[1]。後來日本政府在明治三十四年(1901年)7月2日以敕令第百四十號裁定可以澎湖島馬公為要港,定其境域,設置要港部,而首任要港部司令官上村正之丞即於兩天後(7月4日)上任[1]。要港部之職掌主要是負責該要港的防禦及附近海岸、海面的警備,兼管軍需品之配給、艦船兵器的小修理[1]。在司令官之下,主要的職員尚有參謀長、參謀、副官、知港事、機關長、工場主管(1908年置)、軍醫長、主計長[1]。剛開始馬公要港部隸屬第三海軍區(佐世保鎮守府),但亦受到臺灣總督的監督[1]。
明治三十六年(1903年)9月14日派駐第19水雷艇隊,隸屬馬公要港部,同年11月10日,改制為馬公要港部司令官承海軍大臣之命,關於周遭海域之警備不受鎮守府司令長官的監督[1]。明治三十九年(1906年)11月22日,廢止水雷敷設隊。明治四十一年(1908年)6月30日,要港部設置修理工場,由工場主管掌理[1]。大正二年(1913年)設置守備隊,六年後(1919年)的8月22日,馬公要港部的業務不再受到臺灣總督的監督,再過四年(1923年)的4月1日實施新的要港部令[1]。
新的要港部令實施後,馬公要港部底下設置有港務部、工作部與病院,而司令官直隸於日本天皇,承海軍大臣之命,司令官之幕僚有參謀長、參謀、副官、機關長、軍醫長、主計長、法務長,各部與病院置有部長與病院長等職[1]。後來於昭和三年(1928年)3月29日又增設「經理部」,八年後(1936年)的6月26日又增設「軍需部」與「建築部」[1]。
昭和十六年(1941年)11月20日馬公要港部改為馬公警備府,昭和十八年(1943年)4月1日再改編為高雄警備府,警備府各部改隸為高雄警備府各部分支機構,馬公一地改置特別根據地隊,自此宣告日本海軍在臺的指揮中樞從澎湖馬公移動到高雄左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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