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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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類型(英語:music genre),或稱音樂流派,是對於音樂作品歸屬的傳統性分類[1]。它與音樂形式並不相同,儘管在現實中有時會混用。
音樂可以以不同方式分屬不同的類型。音樂的藝術本質決定了,這樣的分類往往是專斷且陳腐的,而且許多類型往往會相互交叉。對於類型的分類有許多學術著作。在道格拉斯·M·格林的《聲調音樂的形式》(Form in Tonal Music)一書中,他把文藝復興時期音樂劃分為諸如牧歌、經文歌、合組歌(Canzona)、里切爾卡和舞曲等類型。他對於音樂類型和音樂形式的概念有着嚴格區分。[2]而如彼得·萬·德·莫維(Peter van der Merwe)等人,則將音樂類型和音樂形式等同,認為音樂類型就是有着相同的某種形式或者「基本音樂語言」的音樂的總和。[3]其他人,例如阿倫·A·摩爾(Allan F. Moore),則表示類型和形式應當區別,而且一些次要特徵,例如主題內容,也可以用來區分類型。[4]一個音樂類型或子類型可通過所用的音樂技巧、音樂風格、語境以及主題的內容和精神來確定。有時候地域會被用來區分不同的音樂類型,儘管單一地域分類往往會包含大量不同的子類型。
音樂學家有時候根據菲利普·塔格(Philip Tagg)的「民間」、「藝術」和「流行」音樂「等三角形」的圖案來區分音樂。他解釋說,這三者中的每一個類型都可以根據一定的標準與其他類型區分開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