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如超爆炸案,又稱為石家莊「3·16」特大爆炸案,是指2001年3月16日,發生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的一起爆炸刑事案件,造成了108人罹難,38人受傷。之前靳如超還在雲南省謀殺1人[1]。事後主犯靳如超被廣西壯族自治區警方捉獲,同年因為犯有故意殺人罪、爆炸罪,被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並且交付執行。
案件相關人
案發經過
靳如超由於幼年聽力障礙導致溝通不暢,性格偏執,不僅在學習和工作中與身邊同學和同事關係很差,還一直對其鄰居、繼母、前妻及親屬懷恨在心,蓄意報復。2000年5月,靳如超到河北省鹿泉市北白砂村找王玉順、郝鳳琴購買炸藥,因炸藥威力不夠未購買。同年,靳如超到鹿泉市石井鄉石井村第一採石廠,向胡曉洪購買紙質火雷管50枚、紙藥捻20餘根[3]。
2001年3月9日,靳如超在雲南省馬關縣馬白鎮岩蜂洞村韋志花家中,因婚姻問題與韋志花發生爭執,遂用柴刀向韋志花頭部連砍數刀,造成韋顱腦開放性損傷、腦組織破碎死亡[3]。次日,雲南馬關縣公安局向河北警方發來該案協查通知,但通知上犯罪嫌疑人的名字被錯寫為「勒如朝」,間接導致了靳如超未能很快被警方抓獲[4]。
2001年3月12日下午,靳如超到鹿泉市北白砂村郝鳳琴家,同王玉順、郝鳳琴商定以每噸1700元的價格購買炸藥。次日靳如超再次找到王玉順、郝鳳琴,以40元人民幣購買25公斤炸藥,並做了爆炸試驗。3月14日靳如超第三次到王玉順、郝鳳琴非法製造炸藥的廢棄水泥廠,以950元購買炸藥575公斤,並分裝成14袋[3]。
2001年3月16日凌晨,靳如超乘車到建設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樓旁,將事先存放於此處的4袋炸藥(100公斤),分別放於三單元的二、四層平台處。後又乘車將存放在棉三宿舍花池邊的炸藥,分兩次運至棉三宿舍16號樓2單元的門口兩側。靳如超分別在棉三宿舍16號樓2單元一層樓梯旁、2單元一層樓道南牆下、2單元西側一樓窗戶下,各摞放兩袋炸藥(每袋50公斤),在15號樓西牆外側下放置一袋炸藥(25公斤),並用隨身攜帶的剪刀,分別在炸藥上扎洞插入引爆裝置。按16號樓1單元、2單元、2單元門口西側、15號樓西牆外側的順序依次將引爆裝置點燃。之後,又乘車依次到建設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電大街13號市五金公司宿舍、民進街12號院,用同樣的方法,將事先放好的炸藥一一引爆後,逃離現場。凌晨4時16分,育才街棉三宿舍16號樓發生爆炸,致使16號樓整體坍塌,樓內35戶、132人遭坍塌掩埋;隨後15號樓發生爆炸;4時30分,建設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樓發生爆炸,致使該樓3單元坍塌;4時45分,電大街13號市五金公司宿舍發生爆炸,致使該樓1單元坍塌;5時,民進街12號院發生爆炸,致使該院部分房屋倒塌。
經過救援後,該事件共造成108人死亡,5人重傷,8人輕傷[3][5]。
靳如超實施爆炸犯罪後,利用公安機關尚未查明情況的時間差,乘出租車逃出石家莊,在107國道元氏收費站前下車並步行繞過後搭乘中巴往邯鄲轉鄭州、漯河並實名住宿。次日靳繼續乘車到武漢實名住宿。18日,靳乘雙層長途巴士從武漢經長沙到衡陽並住宿,在長沙吃飯時看到了通緝令。19日,從衡陽經過永州、寧遠到道縣並住宿。20日,從道縣出發經梧州、玉林,連夜乘車未住宿。21日,靳犯到達北海,因看到到處都有通緝令而不敢住宿,露宿野外過夜[6]。
王、郝二人在見到通緝令後畏罪在村附近的機井房、果園躲藏一天兩夜,在20日凌晨回家時被抓獲[7]。
偵查審理經過
2001年3月16日,中國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在全國通緝靳如超[8]。
3月22日晚間8點,49歲的廣西北海市北海監獄職工陳學球下班之後駕駛摩托車經過福成到北海公路吉豐村附近時,1名年約40多歲的男子突然從路邊樹林走出來攔車,要求搭車[9]。陳學球與該名男子交談時,發現這人北方口音並且聽力有障礙,並且要求將車停在陰暗處,形跡可疑。陳學球想起最近監獄的通緝令、懷疑他是逃犯,在亞叉嶺立交橋要求男子下車後趕往2公里外的高德公安邊防派出所報案。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長朱永輝即帶領刑偵人員趕赴高德鎮開展排查,並且陸續調集大批警力到現場進行搜捕。現場附近的2個雜貨店店主反映,確實有一名可疑男子購買了香煙飲料。民警進行檢驗,提取相關指紋。發現該指紋有15個特徵與公安部在網上公布的靳如超指紋相同,認定為同一指紋。根據這一情況,北海市公安局局長黎尚軍馬上調集各警種,各分局警力在嫌疑男子出現的地方及周圍進行大規模地毯式搜查,同時調集警力對所有公路、鐵路、水路、航空港嚴密設卡布防,嚴防犯罪嫌疑人逃出北海。
3月23日凌晨4點20分,廣西公安廳廳長陸炳華接到案情報告,立即偕同副廳長徐升率領有關人員趕到北海,成立了統一搜捕前線指揮部,同時電告全區各地公安機關,進行地毯式的搜索。上午7點30分,警方接到報告:有一名與靳如超特徵相似的可疑人員往軍屯水庫方向逃竄,民警立即追截,民眾參與追捕過程。在團江小學附近,6名追捕民警發現正在逃走的靳如超。靳如超發現追捕民警,丟棄隨身攜帶的炸藥、雷管及導火線往軍屯水庫跑去,最後在已乾涸的庫底被抓獲,並且他聲稱:「你們不用查了,我就是你們要抓的人。」[10]
判決以及執行
2001年4月17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3][11]。確定被告人靳如超,為泄私憤,持刀行兇,並且致死人命;又以非常殘忍的手段,連續在居民樓內實施爆炸行為,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和財產巨大損失,他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爆炸罪。犯罪情節和後果都特別嚴重,並且他在刑滿釋放5年內又故意犯罪,係累犯。被告人王玉順、郝鳳琴為謀私利,非法製造、買賣爆炸物,他們的行為都已經構成非法製造、買賣爆炸物罪;被告人胡曉洪為謀取私利,非法買賣爆炸物,他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經過審訊,靳如超對以上犯罪事實供認不諱[11]。
宣判之後,4名被告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不開庭審理了本案,於2001年4月29日作出了如下判決:駁回靳如超、王玉順、郝鳳琴上訴,維持原判。胡曉洪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3]。
2001年4月2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後,靳如超、王玉順、郝鳳琴被立即押赴刑場,以槍決的方式執行死刑[3][13]。
評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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