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簡稱青海省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青海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也是青海省最高立法機關。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代為行使其大部分職權。
歷史沿革
1950年10月18日至27日,青海省首屆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在西寧召開。與會代表共346名。會議代行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1]。
1954年初,青海省各基層選區完成普選工作。1954年8月,青海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西寧市召開,與會代表共253人,其中有藏、蒙、回、土、撒拉和哈薩克等少數民族代表114人[2]。此次會議標誌着青海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正式成立。當時,人民代表大會未設置常設機關,在休會期間,由人民委員會行使這些職權。
1966年至1977年的文化大革命時期,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停止運作,其職權被青海省革命委員會取代。1977年底,青海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正式恢復人民代表大會活動。1979年8月,青海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召開,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作為閉會時的常設機關[3]。
主要職權
組織機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系統由主席團、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省人大會議和主席團會議。
青海省人大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工作。主席團成員互推若干人為常務主席,主持會議日常事務。省人民代表大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主席團提名,大會通過。副秘書長由主席團決定。秘書長領導秘書處工作,負責會議事務。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專門委員會受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大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設有以下專門委員會: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青海省下轄各市州都設立有代表團,另有解放軍駐青部隊代表團。
2018年1月,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共有9個代表團,共計392人(代表總名額399名,實有代表392名):[5]
會議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的運作主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法律規定。同時,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結合實踐經驗,在上述法律基礎上制定有《青海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991年5月4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8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會議議程主要包括:聽取和審查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常委會、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青海省年度發展計劃;審查和批准青海省去年預算執行情況和今年度預算草案;審議各項決議草案;選舉等。
會議日程主要包括:代表團全體會議、大會預備會議、若干次全體會議、小組會議、閉幕會(憲法宣誓儀式)等。
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為選舉主席團,決定秘書長等成員名單及議程。時間一般為半天。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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