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英語:democratic centralism),是列寧提倡的一種進行決策的組織原則。冷戰時期,曾經在馬列主義陣營的國家中廣泛實行。但也有非馬列主義國家(例如1975年以來穆罕默德-禮薩·巴列維統治下的伊朗[1][2])實施民主集中制。

起源和發展

民主集中制的首創者是列寧,其背景是蘇聯共產黨之前身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組織路線的論爭。由於沙俄專制警察國家的特殊狀況,列寧認為,俄國黨不可能像德國等西歐國家議會黨團那樣,公開努力贏得選票,合法地爭取政權;相反,黨必須是小規模秘密地由職業革命家組成,在統一的指揮下有嚴密紀律的組織,否則稍有不慎就可能會被沙俄查獲肅清。此前,馬克思在1859年致恩格斯的一封信中也提到,無產階級政黨「必須絕對保持黨的紀律,否則將一事無成」。[3]恩格斯1883年給倍倍爾的信亦說過,「黨的現行紀律,少數必須服從多數」。[4]

列寧將黨的組織工作理論化,強調合理的組織對於奪取革命勝利的重要性。在與溫和黨人馬爾托夫的辯論中,1904年列寧提出了科層制的黨的組織管理原則。他把黨看作是有組織的部隊,其中各個成員並不是自行列名入黨,而是由黨的一個組織接收,必須服從黨的紀律。[5]列寧明確地把黨紀叫做「集中制」,實行軍事化的管理,使黨變成科層制的有級別、自上而下可以發布命令的機構,以更有力地向沙俄殘暴統治進行鬥爭。[6]列寧說:「集中制要求中央和黨的最遙遠、最偏僻的部分之間沒有任何壁障」、「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個黨員的絕對權力」。[7]中央靠分層的軍事化管理,掌握基層的每一個黨員,於是黨中央成為統帥部,下設各級黨委和支部,建立金字塔型的組織系統,服從領導被上升為「黨性」,否定黨的紀律則被認定為「否定黨性」,可以黨紀處分並開除。這種集中制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組織管理,其形式正如馬克斯·韋伯所指出的那樣,是具有一種金字塔形狀按水平層次劃分的等級官僚制。由於遭到反對派批評,列寧隨即在集中制前加上了「民主的」定語,稱為「民主的集中制」,但其重心為集中則是不言而喻的[8]

1899年到1904年間,列寧曾多次主張按民主集中制建黨。1904年,列寧在《進一步,退兩步》一書中強調:

但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思想一提出,立即遭到了德國社會民主黨一些人的反對。1904年7月,羅莎·盧森堡認為:

1905年11月,布爾什維克在自己的第二次代表會議上首先提出了「民主的集中制」概念,同年12月召開的塔墨爾福斯代表會議予以確認。列寧在1906年3月《提交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統一代表大會的策略提綱》一文中開始正式使用「民主的集中制」一詞,[10]其後黨的「四大」通過的新黨章明確規定「黨的一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11]後來列寧不斷完善這一思想,並在他起草的《加入共產國際的條件》中規定:「加入共產國際的黨,應該是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的。」[12]這樣,「民主的集中制」原則就成了各國共產黨遵守的普遍原則。

1919年3月俄國共產黨(布爾什維克)第八次代表大會期間形成了主要由布爾什維克知識分子組成的民主集中派,他們批判了俄共布領導黨內權力過度集中、壓制地方黨組織活動和對工業的僵化控制,認為黨內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方面被削弱。因此,他們主張恢復「無產階級專政」,反對「一黨專制」。主要人物包括瓦列里安·奧辛斯基英語Valerian Osinsky等人。民主集中派的主張未獲得廣泛支持,主要人物後被開除黨籍,大清洗期間遭到處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被中國共產黨奉為黨的根本組織原則[13]。《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十條對民主集中制有詳細描述:[13]

(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俗稱《八二憲法》),規定了國家機構的基本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14]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民主集中制,有兩種重要精神:[15]

  1. 執行期間的絕對服從。
  2. 任何主張及行動均以多數意見為基礎並得由多數意見加以最後的判決。

民主集中制進一步闡述的話,據新華社提到,主要有六個原則:[16]

  第一,堅持「四個服從」。即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四個服從」,既體現了民主,又體現了集中,是對黨內政治生活秩序的總概括。

  第二,堅持選舉產生黨的領導機關。黨的各級委員會由黨的同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代表大會的監督。選舉是民主的主要實現形式。

  第三,堅持集體領導。黨章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集體領導是民主集中制在黨的領導制度上的具體體現,是貫徹民主集中制的關鍵環節。

  第四,善於發揮下級黨組織的積極性。《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要「建立上級組織在作出同下級組織有關重要決策前徵求下級組織意見的制度」,體現了黨的上級組織要把對下級組織的領導和對下級組織的支持聯繫起來、統一起來的要求。

  第五,注意尊重少數人意見。黨內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出現不同意見是常有的。黨員可以在黨內自由平等地表達意見,就意味着對不同意見應當寬容。只要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裁決,就應當允許少數人保留自己的意見,絕不能因為是少數或因為有不同意見而加以歧視。

  第六,禁止個人崇拜。黨章規定,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這是我們黨總結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和自身建設歷史經驗得出的重要結論。

發展過程

早期

五大閉幕後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於1927年6月1日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議決案》。其中,第一次明確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這是在中國共產黨的根本法規上,第一次出現民主集中制的提法。

1928年6月至7月在蘇聯莫斯科舉行的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章》。在關於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方面,規定黨員及地方組織要無條件地執行「共產國際代表大會或本黨代表大會,或黨內指導機關所提出的某種決議」,並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要「得共產國際同意後召集之」。[17]

第一代領導人時期

1938年10月,毛澤東在《論新階段》的政治報告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四個服從」的紀律要求,指出:[18]

必須重申黨的紀律:(一)個人服從組織;(二)少數服從多數;(三)下級服從上級;(四)全黨服從中央。誰破壞了這些紀律,誰就破壞了黨的統一。

1945年4月至6月,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章》,更加完善了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擴大黨內民主和實行集中統一領導作了詳細的規定。自黨的七大以後,中國共產黨都將「四個服從」作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和最重要的政治紀律寫入黨章。[19]

1945年4月,毛澤東在《論聯合政府》中首次科學概括了民主和集中的辯證關係:民主集中制「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說,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劉少奇認為,民主集中制「反映黨的領導者與被領導者的關係,反映黨的上級組織與下級組織的關係,反映黨員個人與黨的整體的關係,反映黨的中央、黨的各級組織與黨員群眾的關係。」[20]

1956年9月26日,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對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作出了許多新規定。[21]

1957年2月,毛澤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講話中對民主集中制的內涵作出新的概括,[22]

在人民內部,民主是對集中而言,自由是對紀律而言。這些都是一個統一體的兩個矛盾着的側面,它們是矛盾的,又是統一的,我們不應當片面地強調某一個側面而否定另一個側面。……這種民主和集中的統一,自由和紀律的統一,就是我們的民主集中制。

毛澤東曾經在擴大會議上表示「中國的民主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制;無產階級的集中,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各級黨委是執行領導集體的機關,但黨委的領導,是集體的領導,不是總書記個人獨斷」[23]

第二代領導人時期

1977年8月1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在總綱及有關條款中增寫了關於民主集中制的內容。[24]

1978年12月13日下午,鄧小平在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作了題為《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講話。他指出:[25]

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條件。在過去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1979年3月,鄧小平更加深刻地說明了民主和集中互為條件、相輔相成的辯證關係,他在黨的理論工作務虛會上指出:「我們實行的是民主集中制,這就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26]

1982年9月6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章程》,對黨的民主集中制做了比較充分、比較具體的規定。[27]

第三代領導人時期

第四代領導人時期

第五代領導人時期

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指出「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並作出了一系列規定[28]

制度特色

  1. 人民可上訪,但不能越級上訪,一些懂得法律的人可以為自己或為他人參與維權行動。[來源請求]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30]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31]

評價

中國共產黨認為,民主集中制既體現了黨內廣泛的民主性,又體現了黨內高度的集中性,是黨內民主與黨內集中的有機統一。[32]

華東政法大學楊嶸均研究認為,自中共十八大以來,民主集中制的實踐主要在於全過程人民民主,其特點主要在於過程與結果的統一、理論與實踐的統一、部分與整體的統一,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優勢。[33]

參考文獻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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