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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男國賠案[1],又稱陸民國賠案[2],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在2021年7月9日一審宣判[3][4]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2023年2月15日二審維持原判的一起國家賠償案件[3][5],上訴最高法院期間,雙方在刑事案件達成和解,請求國家賠償者向最高法院撤回國家賠償第一審之訴,等於從未請求國家賠償[6]。
二審宣判後,引發中華民國(臺灣)輿論關注[7][8]。案件判決與大陸地區人民是否屬於中華民國國民[9][1]、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人民[9][1],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對中華民國的國家定位相關[3]。
基於中華民國的主權主張,大陸地區在法律上仍是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來自大陸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義為大陸地區人民。1981年施行的中華民國國家賠償法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人民」。第十五條規定外國人之適用,「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1993年8月5日,中華民國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結論: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10]。
2018年8月12日,時年38歲的大陸籍錢姓男子抵達台灣,開始騎自行車環島。8月16日,高雄市大雨。晚間6時許,錢男騎經路竹區大功路段,停靠在「新達043號」路燈旁,遭遇電擊。路過的陳姓父女給予救援。警消到場時,錢男已身亡[4][11]。相關檢驗結論,錢男為「電擊性休克死亡」。日後審理發現,事發地在案發前半年前有漏電意外,未維修。發現錢男的陳姓女子亦供稱被路燈電到[9]。
錢男父親、母親[8]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訴,要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醫療、喪葬費、精神慰撫金、扶養費等共計新臺幣1,165萬元(約合人民幣272.6萬元)[9][11]。案件由高雄地檢署偵查[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進行一審,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和承包商「騏明實業有限公司」辯稱,錢男為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並無設置管理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不適用中華民國國家賠償法,且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和電機技師公會並未認定是路燈漏電所造成,並無管理疏失之責。法院根據案情,審酌錢男為家中獨子,依據經濟狀況、撫養費、慰撫金及喪葬費等項目[4],於2021年7月9日作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3]。判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及承包商須賠償錢男父母共計新臺幣463萬多元(約合人民幣108萬元)[4][5][11]。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稱事發後檢測路燈未發現漏電,一審判決書內容有許多假設性結果,並無明確點出實際原因,已提上訴[11]。同時,原告、被告均對一審判賠金額有異議。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進行二審[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查認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管理路燈有瑕疵。法院合議庭審酌錢父在大陸每月有退休養老金、單位補充養老金及社會養老金,可維持生活[5]。2023年2月15日,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高雄市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3]。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應給付家屬,包括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喪葬費計近新臺幣464萬元[5]。
雙方上訴至最高法院,在該院審理期間,檢方針對路燈維修管理人員,依照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此刑案部分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期間,高雄市政府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之後家屬向最高法院撤回國賠案第一審之訴,等於從未請求國家賠償,本案終結。[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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