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條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鄭荷之戰荷蘭降書是鄭成功攻臺之役結束後,鄭軍與荷蘭東印度公司投降意向文書往來。這項外交文書之往返本於侵略者立場,文書往返內容雖然敗方有顏面撤退、有尊嚴地向勝者爭取合理生存權益,而侵略方以勝者為王驅離敗者的作法,用各自表述條文,交換文書往來視為予以同意,達成遵守雙方佔領交接前的協定。這之中可以看到雙方在談判期間,注重撤離交接的過程,尊嚴名譽、資產負債清算、個人資產保護、換俘、互押人質、賠償細目、敗方基本生活權的保障等等都做了很清楚的規範,但卻無明確土地割讓範圍之內容。不過根據梅氏日記的記載,鄭成功並未遵守其諾言善待荷蘭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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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方為自一六六一年五月一日到一六六二年二月一日圍攻福爾摩沙熱蘭遮城的大明招討大將軍鄭成功,另一方為荷蘭國該城長官揆一及其議員們,所訂立的條款如下:
一六六二年二月一日在大員的熱蘭遮城裡
簽名者:Frederick Coijett(揆一) 等二十八人
1. 我同意雙方發生過的所有問題都已經過去,不再存在,而且不再去想那些問題。
2. 按照所說的,該城堡所有的大砲、小砲、彈藥、現款以及全部商品,都要毫無例外的交給我。
3. 米、燒酒、醋、油、肉、鹹肉、麵包、繩子、帆布、瀝青、柏油、火藥、子彈、火繩等物品,各船得攜帶航行途中所需要的數量。
4. 所有的平民其財物家私,經檢驗後都得以裝上船。
5. 對那二十八個人,每人准予攜帶二百個兩盾半銀幣;對其他那二十個較低階的人,准予合計攜帶一千個兩盾半銀幣。
6. 兵士准予攜帶他們的行李不受騷擾地上船;並得以全副武裝,點燃火繩、子彈上膛、旗子打開並打鼓等。
7. 你們得以將公司簿記文件中有關債務的資料,或贌租的或商品的,要抄錄交出來。
9. 所有的荷蘭人,男的、女的、孩童、黑人,都將於八至十日內送到船裡,還在我方的地方官及其他人,也將不例外地都交還你們;而且,那些可能在此地或其他地方躲藏尚未露面的人,也將同樣平安地交還給你們。
10. 那五隻被我們取得的小艇,將歸還你們。
11. 各種船都將准予用來運送荷蘭人上船。
13. 將命令兵士不得前往城堡附近,也不得有騷擾或暴力行為。
14. 在和約簽訂以前,該城堡得以掛一面白旗。
15. 該城堡裡的要員們須於三日內,將他們的事務處理完畢、並進入船裡。
16. 雙方為此必須互換書面的條約,該書面的條約須經宣誓,並由重要人物簽名;為達此目的,雙方須互換人質。
17. 所有還在該城堡裡的漢人須全部釋放,同樣,在我們這邊還活著的荷蘭人也將予以釋放。
18. 如果還有任何細節在此被遺忘的,將予另行商討。
大明永曆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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