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圖曼帝國的附屬國宗主權樸特的附屬國,通常在鄂圖曼土耳其帝國的外圍[1]。樸特並沒有對這些附屬國有直接控制的機制[2]

作用

部分附屬國主要作為緩衝國,如在歐洲,奧斯曼帝國與十字軍國家之間的附屬國及在亞洲奧斯曼帝國與什葉派之間的附屬國。附屬國的數目隨著時期而變化,當中較著名的有克里米亞汗國瓦拉幾亞摩爾多瓦特蘭西瓦尼亞庫爾德斯坦酋長國。其他諸如保加利亞王國匈牙利王國塞爾維亞王國波斯尼亞等在被奧斯曼帝國吞併之前也是附屬國[3]。具商貿價值的有伊梅雷蒂薩梅格雷洛希俄斯愛奧尼亞群島合眾國拉古薩共和國。一些細小的地區如蒙特內哥羅黎巴嫩山並沒有完全附屬於奧斯曼帝國[4]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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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些附屬國被歸入行政區劃系統,如桑賈克貝伊(Sanjak-bey),桑賈克貝伊是掌管桑賈克的長官,或者是地區的繼承者(如一些以庫爾德人為主的桑賈克),一些附屬國可以選舉他們的領袖(如阿爾巴尼亞伊庇魯斯摩里亞),甚或實際上是獨立的地區(如阿爾及利亞突尼斯塞浦利坦尼亞[5]
  • 不屬於行政區劃系統的有摩爾多瓦、瓦拉幾亞及特蘭西瓦尼亞。這些附屬國須向奧斯曼帝國納貢,樸特有權委任或罷免附屬國的統治者,並有駐軍權及外交控制權[6]
  • 一些附屬國如拉古薩共和國向奧斯曼帝國納貢及承認奧斯曼帝國的宗主權是為了保證其地區的完整性[7]
  • 其他如麥加謝里夫承認奧斯曼帝國的宗主權,但卻受到樸特的補助。

還有一些次級附庸如諾蓋人切爾克斯人克里米亞汗國的附庸[8]。一些柏柏爾人阿拉伯人向一些北非貝勒貝伊(地區長官)納貢,這些貝勒貝伊本身是奧斯曼帝國的附庸[9]

一些國家向奧斯曼帝國納貢以取回受奧斯曼帝國約束的地區,如哈布斯堡王朝向奧斯曼帝國納貢換取匈牙利部分地區,威尼斯共和國納貢換取扎金索斯[10]

其他來自外國的貢物,有一些是由俄國波蘭立陶宛聯邦支付的「保護費」[9],這些費用通常都是交給奧斯曼帝國的附庸國克里米亞汗國,而不是直接交給蘇丹。

附庸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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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庸國家 存續日期 備註
克里米亞汗國 (1478年-1774年) 1774年俄土兩國締結《庫楚克-凱那爾吉和約》,克里米亞汗國脫離土耳其而獨立。
保加利亞親王國 (1878年-1908年)
蒙特內哥羅公國 (1478年-1878年)
羅馬尼亞聯合公國 (1862年-1877年) 1878年俄土戰爭後根據《柏林條約》取得獨立。
瓦拉幾亞公國 (1395年-1397年,1417年-1861年)
摩爾達維亞公國 (1465年-1457年,1503-1861年)
特蘭西瓦尼亞公國 (1543年-1692年)
塞爾維亞公國 (1817年-1830年;自治:1833年-18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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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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