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糾察(簡稱糾察,或稱軍紀糾察、警備糾察、綱紀)是一種軍隊職務,大多負責糾舉部隊違紀人員,以肅軍風。
中華民國
軍事糾察大多是來自憲兵,也可以是參與「軍紀糾察訓練」合格的其他兵科軍人。配置於各部隊中,編制大小不一,由單一成員、兩或三人小組、分隊、區隊、中隊或以上都有可能。可分為兩類,一是普通人員,著軍裝,配戴「軍紀糾察」臂章(1950年以前,多配戴「綱紀」臂章);二是埋伏人員,身著便衣,攜帶証件,對在營外的軍人,加以突襲式盤檢[1]。
多受憲兵指導,不具憲兵身分並沒有司法警察的權力,無涉於軍法,只能糾舉自己單位內的違紀事項,如服裝儀容不整、違規使用電子產品、未依規定吸菸、任意停車等[1]。多為在部隊人力不足時,需要支援衛戍和警戒等勤務。台灣本島的重要單位與外島澎湖、金門和馬祖等地區的國軍糾察隊糾舉違紀的官兵。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軍種、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各警種都設有各自的警備糾察隊。
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警備條令》,第七條規定在團級以上的單位的「司令機關軍務部門歸口管理本區域警備業務工作」,對外稱警備辦公室,並依照第二十七條規定派遣並領導警備糾察分隊執行警備勤務。《警備條令》第四條規定:
警備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維護軍容風紀;
(二)維護軍車運行秩序和交通安全;
(三)按照規定職權查處假冒軍人、假冒軍車和假冒軍隊單位;
(四)維護軍隊形象和外出軍人合法權益;
(五)執行臨時警戒勤務。
警備糾察分隊的勤務僅涉及軍人、軍車的軍容軍紀等問題。涉及刑事執法權、治安行政執法權等法律事務則屬於軍事檢察院、軍事保衛部門。警備糾察中查處假冒軍人、假冒軍車和假冒軍隊單位的案件,要移交給地方司法機關管轄處理。
法理上認為,一般刑事案件(即不含違反軍人職責犯罪),軍人身份並不構成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2009年8月1日實施的《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第四條,採取屬人管轄原則,對軍人(包含現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在編職工、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的偵查、起訴、審判、刑罰執行,由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管轄;對地方人員的偵查、起訴、審判、刑罰執行,由地方司法機關管轄。2018年機構改革前,原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人員,按照地方人員確定管轄。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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