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營中國共產黨合併資本主義工商私有財產的一種過渡手段,中共的表述是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收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財產之後,在1956年,針對民族資本家和私營個體勞動者,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政策和運動。

運動歷史

1953年6月,中共中央根據中央統戰部的調查,起草了《關於利用、限制、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意見》。10月,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召開了會員代表大會,傳達了中國共產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政策。

1954年9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二百二十三次政務會議通過《公私合營暫行條例》。

1955年下半年,不少大中城市出現了資本主義工商業全行業公私合營的趨勢。11月,中共中央召集各省、市、自治區黨委負責人會議,加強了對全行業公私合營的領導。

1956年初,全國範圍出現社會主義改造高潮,資本主義工商業實現了全行業公私合營。國家對資本主義私股的贖買改行定息制度,統一規定年息五厘。生產資料由國家統一調配使用;資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資本家身份行使職權,並在勞動中逐步改造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滿,公私合營企業最後轉變為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可簡單概括為:

  1. 企業由資本家所有變為公私共有。
  2. 資本家開始喪失企業經營管理權。
  3. 企業盈利按四馬分肥原則分配。

1956年1月10日,北京首先宣布實現全行業公私合營。隨後,上海天津廣州武漢西安重慶瀋陽等大城市以及50多個中等城市相繼實現全行業公私合營。在公私合營過程中,廣州以王老吉等民族工商業的代表表現出合作的態度:公私合營後,每年製藥廠向王家等私股持有人支付5%的定息作為分紅,期限20年。不過,這一定息是一刀切的,不論企業盈利狀況如何,也不考慮私股股東的意願。實際上,根據當時的情況,這一定息不但遠低於製藥廠的盈利,也低於銀行當時的定期存款利息。[1]

1956年的《國務院關於私營企業實行公私合營的時候對財產清理估計幾項主要問題的規定》,其中涉及到了機器、房屋、礦藏、成品、原料、公積金等,但通篇並無提及非物質的虛擬事物。根據同年的《中共中央關於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問題的決議》:對於資產階級私有的生產資料,不是採取沒收的政策,而是採取贖買的政策。對於商標商譽企業名稱是否屬於生產資料,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也造成目前各界對於政府無理強行奪取並占有品牌等原屬後人合法資產合法性提出質疑。

1966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按照原定的向資本家支付定息的年限已滿[可疑],決定不再支付定息,公私合營的企業就變成了完全社會主義性質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有報道稱,按現時的概念,即一夜之間股民股票歸公,房奴房產歸公。未經任何合法手續,私營股份被沒收為國有,公私合營企業全部變成了國營企業。[2]

1979年1月,中共中央出台《黨對民族資產階級政策問題》規定:公私合營時股票股息發放到1966年9月結束,現有資產階級工商業者要求領取在此前應領未領股息是可以的。但國家財政部又在當年下發文件,確定不再清退私股股金。[3]

1983年2月,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商業部聯合發文規定:國家已按年息五厘發給定息,發至1966年3季度,公私合營資產(包括核定投資房屋)已屬國家所有,不應退還本人。此後全國發生多例私股定息或股權的訴訟,皆因上述政策文件的原因而敗訴。[3]有學者對這一不應退還政策提出了質疑。既然向私股股東支付定息,就說明公家承認私股股東對於合營財產的所有權。自1966年9月之後不再支付定息,並不說明一夜之間這些財產收歸國有。[2]

衍生問題

傳承中斷

公私合營令很多傳統企業、品牌消失,存活至今的品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持有,失去家族傳承。有些企業因在早年(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或更早)已在香港開設分號(店),故得以傳承至今,並出現廣州和香港存有兩個中文的相同品牌但屬不同企業的局面(例如香港李眾勝堂陳李濟藥業太平館餐廳等)。一般情況下,香港廠家乃正宗傳承,產品包裝均會印有創立人的真像,說明書一般使用印刷的傳統手寫體(繁體中文),廣州的工廠和品牌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奪取,並且出租該品牌予其他企業生產與品牌歷史不符的產品。

也有一些企業在中國共產黨建政後或被強迫公私合營後撤離內地遷往香港,並成功生存至今,如潘高壽藥廠、太和洞藥廠[4]位元堂等。現時,廣藥集團旗下的廣州白雲山中一藥業有限公司在歷史的一欄仍然標註自己由保滋堂(1669年創立)、馬百良藥廠、太和洞藥廠等大大小小幾十間私營藥廠合併而成[5],並聲稱自己的歷史也可以追溯到1669年,但其實這只是它沒收了這些藥行的房產物業,而實際上這些藥行的組織及人事早已遷往香港,像保滋堂潘務菴有限公司現時在香港仍然營業。[6]

也有不少企業在國有化後失去市場競爭力,最終被合併消失,如廣州的李眾勝堂(眾勝藥廠)。另外還有更多大大小小的老字號,因國企經營不善,例如管理和銷售模式陳舊、員工無積極性等各種原因,在1990年代至2000年代轉制前或轉制中倒閉,它們包括大三元酒家成珠樓等等。有觀點指出,目前很多老字號經營權轉租出去後,品牌所有權仍屬於國有,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經營者放不開手腳去做,也造成很多已倒閉的老字號沒有人敢去接手。[7]

而廣州的三多軒,被充公後經營到二十世紀90年代開始江河日下,產品質量越來越差,令原東主的後人常常被老街坊指責。爲此,原三多軒東主的後人開張「老三多軒」,重操舊業。[8]而國營三多軒最終於2000年破產。廣州市人民政府爲「保護老字號」,將其承包出去,成爲股份制三多軒。[9]

爭奪商標

上海,吳良材眼鏡公司創始於1719年,前身是澄明齋珠寶玉器號,1806年傳到吳良材後改為吳良材眼鏡號。公私合營後經過多次變革,成為上海三聯集團的下屬公司,中間商號曾經停用。2001年3月,吳家後人開設了吳縣市上海吳良材眼鏡有限公司靜安分公司,但三聯吳良材眼鏡公司以侵犯其吳良材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工商部門投訴,致使吳家後人的眼鏡店被迫關門。吳家後人後向法院起訴,要求三聯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上海中院認為:吳良材三個字具有雙重屬性,既是個體的姓名,又是企業的字號,已成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附屬於企業,企業對其享有企業名稱權。除非轉讓雙方對此有特別的約定外,企業名稱權隨着企業整體的轉讓而轉讓。原告不能證明公私合營時,吳家對吳良材字號作了保留,故判決原告敗訴。[2]

有觀點指,該判決的謬誤在於認為公私合營中是指資本家把企業整體轉讓給國家。實際上,由前述可知,資本家僅轉讓、上繳、捐獻生產資料。在此前提下,根據贖買政策以及定息在整個公私合營以及相關案例中的作用,應是三聯公司提供給付定息中涵蓋字號的證據,而不是反過來要吳家後人提供。除了法律本身的使用外,判決背後的法理意義則更為重要。上海高院如把字號等非物質性的私人之物視為企業本身的一部分資產,這就等同於認可字號、商標、商譽、進而在邏輯上也必然認同企業家才能,這就為剩餘價值提出了不同的來源,也就直接和公私合營的理論依據——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相牴觸。即搶奪時援引政治經濟學,保衛時援引西方經濟學;當年逼迫王老吉、吳良材後人的人,現在可合法占用其字號發財。[2][10]

爭奪物業

21世紀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是否將物業歸還原所有權人的後人的問題上,存在雙重標準。[11][3]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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