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破壞
刻意污损或破坏事物的行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財產破壞,指蓄意毀壞或損壞公共或私人財產的行為。[1]財產破壞包括刑事毀壞,如針對公共財產的塗鴉和污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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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1794年1月,也即法國大革命時期,布盧瓦(Blois)地方立憲派主教(constitutional bishop)亨利·格來瓜爾(Henri Grégoire)給共和國會議(Republican Convention)遞交了一份報告,其中提及了共和國軍隊以毀壞文物為主的︁財產破壞。格來瓜爾將這一行為比作在汪達爾人在445年劫掠羅馬,但並無證據證明汪達爾人的劫掠行為在當時相對於同時期的攻城略地有何特殊之處。[3][4]
犯罪行為

部分公民可能會故意破壞他人的或公共的財產。刑事破壞行為有多種形式,例如塗鴉公共財產。[5]更嚴重形式的財產破壞可能發生在騷亂等公眾動亂中。財產破壞本身有時被認為是一個不太嚴重的常見罪行,地方政府已經對此通過了各種法律措施以防止財產破壞。[6]
財產破壞的例子包括在草坪上撒鹽、砍其他人的樹木,向公共財產投擲雞蛋,打破窗戶、縱火、在他人的物品上噴灑油漆,向鎖中灌入膠水,扎破輪胎,故意堵塞水槽等。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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