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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電視頻道一般是指電視節目訊號自地球電臺發射至衛星(上鏈),透過衛星轉頻器將訊號放大、變換後向地面發射(下鏈),經有線電視系統接收後再傳送予收視戶之24小時電視節目,正確用語應為「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
此條目的語調或風格或許不適合百科全書。 (2016年8月25日) |
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4款:「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以下簡稱節目供應者)︰指自有或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將節目或廣告經由衛星傳送給服務經營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無線廣播電視電台者。」[1]
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另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1]是以,自2006年2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正式成立時,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之主管機關即改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之統計數字,至106年3月底,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共計115家公司、298個頻道,其中境內部分計93家公司、181個頻道,[2]境外部分計30家公司、117個頻道。[3]業者共同組成「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共65家(106年12月)。[4]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共有5家,其中境內事業2家,境外事業3家(107年9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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