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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動物是指人類對非人類動物蓄意或非蓄意施行使該動物承受痛苦或傷害的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違反事發國家的法律,如符合條件,皆可被視爲虐待動物。虐待動物的行為可以分爲幾種,如其動機是由此獲取肉食或毛皮,即是宰殺;對於不同宰殺方式的殘酷程度有各種不同的看法。虐待動物有時僅是針對虐待動物以獲取娛樂的人的指控。不少人認為虐待動物是令人憎惡且不道德的。
動物福利運動和動物權利運動對虐待動物有兩個不同的標準。動物福利者的觀點認爲人類將非人類動物作為一種資源取用,本質上沒有錯,但這些行爲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該動物在這個過程中所承受的不必要的損害和痛苦,這亦即是「人道待遇」。動物權益者則認為禁止將非人類動物作為一種資源取用,是徹底終止或避免對非人類動物造成傷害的唯一途徑。功利主義者會傾向以成本效益去決定對該動物的可行待遇,其結論盡不相同。一些功利主義者支持動物福利者的觀點,然而其他或許會支持動物權益者,對動物提供較嚴格的保護。
素食主義者和動物保護主義者呂碧城,是在二十世紀提出禁止虐殺動物的先驅者。她直言動物不是天然是人類的食物,非則人類遇上獅虎豹等猛獸也當是其食物。[1]她提倡素食,認爲食用動物是一種罪惡;這在當今世俗觀點看來是偏激的。1929年5月,她應國際保護動物會的邀請,到維也納參加大會(又稱萬國保護動物大會)。在會上,她發表了題為「廢屠」的演說,在到會的二十五個國家的公使以及5000多名代表中反響強烈。
道教反對驚嚇、虐待動物。《莊子秋水》一文中說絡馬首、穿牛鼻,都是違背自然的東西。《老君說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不得驚鳥獸。《三百大戒》中也規定不得驚怛鳥獸,蹴以窮地。此外,《老君說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四十九條規定不得以足踏六畜。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不得妄鞭打六畜。《中極洞真智慧觀身大戒經》中「三百大戒」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得驚散棲伏;第一百七十二戒規定:不得驚懼鳥獸,促致窮地;第三十四戒規定:不得鞭打六畜;第三十五戒規定:不得有心踐踏蟲蟻;第六十戒規定:不得便溺蟲蟻上。[2]
《孟子·梁惠王上》:「君子之於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遠庖廚也。」[3] 《禮記·玉藻》:「君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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