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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律,又稱「航空法」(air law),是指關於航空器運行和民用航空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體稱呼,不包括無線電傳播和外層空間活動[1],後者分別被稱為「電信法」和「外層空間法」。

航空法的內容常常與國際海洋法和國際航空法有重疊。

歷史簡述

1783年11月21日,巴黎的 Mongolfier 兄弟發明的熱氣球巴黎試飛成功;同年4月23日,巴黎發布警察命令,規定未經許可禁止飛行,被譽為是第一部「航空法」。[1][2]

1819年,法國塞納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法律,規定熱氣球載人需要配備降落傘;農民收割作物前禁止飛行。

後來,齊柏林、萊特兄弟又分別於1900和1903年發明了飛艇飛機

到1910-1914年間,法、英、德、意等國頒布了航空政令。

國際法

國際航空法條約一般都規定不適用於軍事、海關和警察使用的航空器[1]。1944年《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三條規定: 「一、本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 二、用於軍事、海關和警察部門的航空器,應認為是國家航空器。」另外,航空法是「平時法」(不適用於戰爭時期)。該法第89條:「如遇戰爭,本公約的規定不妨礙受戰爭影響的任一締約國的行動自由,無論其為交戰國或中立國。如遇任何締約國宣布其處於緊急狀態,並將此事通知理事會,上述原則同樣適用。」

國內法

國內法的航空法一般稱為「某某航空法」[1],如美國有《聯邦航空法》(Federal Aviation Act);有些國家用「民用航空法」,如中國大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英聯邦

1920年,英國頒布了空中航行與運輸法。這是大英帝國英聯邦航空法律的基礎。

美國

在美國,1925年的航空郵件法案和1938年的民用航空法形成了早期國內航空的法律基礎。1958年,美國建立了聯邦航空署,其後在1967年成為新成立的美國運輸部下屬的聯邦航空管理局。1978年的航空公司放寬管制法英語Airline Deregulation Act成為了美國航空運輸業的分水嶺,由於大量新業者申請運營執照,這大大增加了聯邦航空管理局的工作量。[3]

共產主義集團

1921年,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對其領空宣布了主權,並頒布了其基本航空規定。隨後在1923年建立了國營航空機隊,並於1932年更名為航空艦隊(Aeroflot)。其他共產主義國家也建立了類似的國家民航管理機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民用航空局,以及東德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國際航空

日本

日本在二戰後被占領期間,於1952年頒布了民用航空法律相關制度。雖然在早期的國內航空市場中實行較少的監管和高度的競爭體系,但在1970年,政府實行了將民航限定於三家承運商(日本航空全日本航空日本佳速航空)的監管體系,將市場分割、嚴格限制票價水平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競爭。1980年代,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逐漸開放其航空市場,並將全日本航空引入國際市場,隨之也出現了一批新的航空公司,例如天馬航空Air Do[4]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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