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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利弗阿毘曇論》(Śāriputrābhidharma),三十卷,由分別論者(可能為法藏部)所傳承弘揚的論書[1][2],型式上保有阿毘達磨論書的古型[3][4]。由姚秦曇摩耶舍、曇摩崛多等[5],於415年譯出,僅有漢譯本流傳下來。從翻譯過程看來,《舍利弗阿毘曇論》在當時並不被重視。譯本問世1600年來,在中國佛教界,與其他經論相比,相對受到冷落[6]。
本論的內容係解釋諸法名義,並加以分類組織,其基本結構類似說一切有部的《法蘊足論》與南傳上座部的《分別論》,都是以本母(mātṛkā/mātikā,教義綱目)組織各品。按木村泰賢的歷史分期,《舍利弗阿毘曇論》應屬於「第三期:獨立於契經之外的阿毘達磨論書」[7]。體裁同於說一切有部六足論中之集異門足論。計分四分三十三品:第一問分十品,第二非問分十一品,第三攝相應分二品,第四緒分十品[8]。
本論的教理學說,似乎折衷種種部派的說法,雖和其它部派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內容也略有出入,例如與法蘊足論相比,缺少預流支、證淨、聖種等三品;與品類足論辯千問品相比,缺少四證淨、四聖種等二事;與巴利文分別論(Vibhanga)相比,則缺少有關法心(dhamma-hadaya)之論述[8][2]。
關於本論之成立、弘傳,及其論旨與各部派之關係[8][2][7]:
椎尾辨匡,主張本論之成立晚於公元前二世紀,但比法蘊論要早。安德烈·巴羅則推定本論成立年代,為公元前三世紀至一世紀之間[2]。
印順法師,認為本論的四分組織,合於阿毘達磨論的發展歷程,可看出編集次第的遺痕。主張本論書的「攝相應分」與「緒分」,雖比說一切有部論古樸,但形成現有的論本,約與發智論及品類論的時代相當[10]。
本論主張無中有,並以日影喻論證此說[11]。此「日(光)影喻」恰好為主張中有,屬於說一切有部的大毗婆沙論所論難,稱主張此說之論敵為「分別論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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