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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板球運動中,觸身出局 (leg before wicket, LBW),或所謂腿截球,是一種擊球員的出局方式。在一系列複雜情況下,但主要是板球如果不受阻擋就會擊中三柱門時,卻擊中擊球員的身體(主要是腿),裁判將判這名擊球員因觸身出局。制定觸身出局的規則是為了防止擊球員不用自己的球拍守護三柱門,而是用自己的身體防止自己不被投殺。 觸身出局通常被認為是運動中最複雜的規則。 雖然觸身出局,英文是leg before wicket,也就是用腿阻擋門,但使用「腿」這個字,不表示只有被球擊中腿才算數,此規則也適用於球擊中擊球手身體的任何部位,除了握住球拍的手上戴手套的部分(它被視為球拍的一部分)。
觸身出局未列入 1744年版的板球規則。它首次在1774年的版本出現:上面寫道,或者如果擊球員把腿置於三柱門之前,有用腿攔截球的意圖時擊球員出局… …[1] 而觸身出局是因為擊球手故意使用的雙腿和腳阻止球擊中三柱門,早期作家如約翰·奈仁 John Nyren寫道湯姆 [2] seem to have placed most of the blame for this deliberate act on Tom Taylor and Joey Ring.·泰勒(Tom Taylor)和喬伊·瑞恩(Joey Ring)多在此方面的起衝突。但是,他們的職業生涯開始於1774年後,就像阿瑟·海加思(Arthur Haygarth)指出的那樣,它是"現在不可能用這些規則來協調過去的衝突"。[3]
觸身出局在過去的這些年並不是很多。1795年 8 月在茅斯·赫斯丁舉行的薩里對英格蘭的比賽中,約翰·塔夫頓被在匹配被約翰·威爾因觸身出局罰出局。根據海加思的描述:在這場比賽中第一次發現"觸身出局"。在此之前,此類行為都被歸為擊殺(投殺)。[4]
規則的主旨可簡述為:
如果球因打中擊球手(不算球拍或身體的持球部分) 而沒進三柱門,擊球手將因觸身出局而被罰下,有以下情形者除外:
注意:球落在腿側時,必須有 50%或更多的球落在三柱門的右柱(靠擊球員的一根立柱)之外。此外,當球擊到擊球手後落在三柱門中最靠近此場地的一柱外時,球至少要落在線外一半或更多。
儘管它具有一定的複雜性,但觸身出局繼接殺(caught)和投殺(bowled)之後,位居出局原因第三名。
構成觸身出局有如下條件:
有三條規則用以解釋這些條件:只有球被身體「首次相互接觸」才可以被考慮;與「擊球後反彈」的情形則未必相關;而「正面區」與「背面區」的劃分則由裁判根據擊球員在「球投出時」的站立位置而定。
最後一個條件(球將有擊中三柱門的可能)包含了裁判對擊球員是否嘗試擊球的判斷,這是用來防止擊球員在面向區僅僅將球碰出,而使得對手沒有將其接殺的機會。原本對付旋球派投球手的戰術是在正面區用護腿墊擋住來球;但觸身出局的規則意味着擊球員必須把球板立在護腿墊旁,將側擊到球,使擊球手被位於游擊(slip)位置的守備員接殺。
觸身出局的判決由投球員後方的裁判作出。如果防守方認為擊球員應被判觸身出局,他們必須請求裁判作出判決。
觸身出局的所有條件評估必須在達到球員約半秒鐘的時候發生。在板球規則的其他方面,擊球手總是有質疑的權利,如果有一名裁判員不確定,指控無效。但在某些模稜兩可的案例中,球員才向前邁出一步,球擊中球員的腿,球可能也打中三柱門,但很難有裁判判擊球手出局,球會在至三柱門約1.5-2 米處擊中擊球手的腿。
視頻回放技術給觸身出局的判定提供依據,通常,有些人抱怨一名裁判員錯誤地允許擊球手繼續比賽或無故罰下。因此視頻回放技術使裁判能做出一個公正的裁決。大多數運動員和評論家承認這項技術,公認降低了裁判員誤判的風險。 觸身出局是裁判最難斷定的一項決定,一不小心就會成為媒體談論的對象。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壓力和股權影響板球比賽,在金錢的資助下,更多的攝像機與仿真技術運用於板球比賽中,如鷹眼(Hawk-Eye),在不確定的情況下幫助裁判作出判決。目前觸身出局判決權仍然只屬於當場裁判。2005 年 9 月,國際板球理事會(International Cricket Council)(ICC) 授權試行使用電視重放來幫助裁判員進行判決(請參閱下面的外部連結)。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球先擊中護腿墊,後擊中三柱門,該擊球手出局。然而,如果擊球手先用球拍擊中球後,球又反彈至護腿墊,並不算違例,球可能以相對較低的速度反彈,外野手有可能捕捉而擊殺。
球只打中擊球手 (即未擊中三柱門),裁判是假定如果不是擊球手的阻擋,是否會有進球的可能。裁判要預測軌跡,以防偏差。如果球已投出,就要看它的飛行軌跡。
有一個常見的誤解就是,如果球落在靠腿一段的三柱門線外,擊球手觸身出局不出局。通常,這回判為不出局(第 36 法)。當前定義的無球 (法 24),但有一個特殊情況並非如此。根據法律 24.6,球彈兩次仍屬合法進球。法 36.1(b) 指出在方球場內,或兩方球門之間的觸身出局,擊球手不出局。更為重要的是,法律 36.1(b) 並沒有對兩次彈球作出具體的規定,如果球一次彈在線外,一次彈在線內,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判決。因此即使這些反彈是端線外,兩次反彈 (場) 的球可能會導致一個觸身出局。到目前為止,沒有球員因此在國際板球中被罰出局。
觸身出局(LBW)是一個術語,用來描述馬里板球俱樂部Marylebone Cricket Club (MCC) 在 1934 年 11月 21日對觸身出局規則作出的改變。它在 1935 年生效於英國,但在澳大利亞由於高級機構的反對,它直到1936年/1937年的季節賽才開始生效,其實它曾在1935年/1936年澳大利亞俱樂部奧運會期間試用過。
更改包括:如果擊球手在兩方三柱門連線內的區域內觸球,擊球手被判觸身出局出局。以前,的區域是投球手和擊球員之間的區域才被罰下。
「觸身出局(N)」一詞指從 1935 年到 1937年由溫斯Wisden出版的有關觸身出局的新規則,不同於1935年前的規則。
20 世紀 20 年代和 30 年代,在高級板球first-class cricket中,擊球手多於投球手。在澳大利亞,20世紀20 年代得分創了1,107的新高,這是1926-1927年在墨爾本板球場(MCG)的新南威爾士對維多利亞的世界記錄分數。在 1928 年,一場平價縣級30輪球的比賽比901年多了27.5的得分。1929年為了增加得分改變了一些觸身出局的限制,不過在1930年的對抗賽(Test matches)中只用了一會兒,便在1934年時摒棄了。
很明顯,當局為了提高得分為擊球手們例如赫伯特·克利夫(Herbert Sutcliffe)和菲爾·米德(Phil Mead)研製了更好的護膝,此舉提高了得分也造成了很多平局的比賽。因此,防止使用護腿墊擊球十分必要,不僅制止觸身出局,而且摒棄了為獎勵擊倒外側三柱門的投球手從而鼓勵更多的內側進攻。特別是 1934 年,大家普遍認為觸身出局規則十分必要出台。有些人像哈羅德·拉伍德(Harold Larwood)提議當擊球手和球同時在三柱門界限外時觸球也屬於觸身出局—這自1970年開始有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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