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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這個概念在中國大陸與美國國會聽證會有所差異,其目前多是為一種官僚面向公眾對提高部分行政管制價格的干預行為作說明的會議,議題範圍被制定得很小。
基本聽證會是由行政機構主持,旁聽者是當局會前遴選出來的小量數目的相關利益方面的人士[原創研究?],一般可能直接受影響的普通民眾難以被安排到會,而且即使旁聽者反對主持者所謂的諮詢方案,行政部門只需「聽取意見」而根本在架構上不會受到有效的阻嚇壓力[原創研究?]。
行政機構召開會議涉及議題謂關係民眾日常生活事務,不過在行政行為涉及到市區內的規劃建造、公共安全、交通服務等關乎市民生活的事宜上,無見召開聽證[原創研究?],多數情況下行政機構作出決策前只是在轄下網頁與部分官媒上作短期公示,諮詢公眾的形式成為接收來電來信,透明度極低[原創研究?],公眾更難知悉兼大範圍參與去同行政機構商討有關行政行為是否恰當。
行政聽證是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的一種方式,一般是行政機關應當事人請求被動進行的。比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行政機關依當事人申請組織聽證[1]。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至六十五條規定了聽證適用的情況、聽證程序等[2]。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檢察聽證是檢察機關審查案件的一種方式,是依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相關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落實司法公開要求,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聽取聽證員和其他聽證參加人意見的活動。 檢察機關組織聽證可以是主動的,也可以依當事人申請進行[1]。
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以規範檢察院以聽證方式審查案件[3][1]。
2021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明確人民檢察院在依法辦理審查逮捕、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羈押必要性審查等三類案件時,可以通過組織召開聽證會的方式聽取各方意見,規範開展聽證審查活動,依法準確作出是否適用羈押強制措施的審查決定[4][5]。
價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6]。
2001年7月2日公布《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7]。 2002年11月22日,修訂為《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8]。 2008年10月15日,修訂為《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9]。 2018年12月10日,發布新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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