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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總匯(英語: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是通過編年體的方式,由美國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聯邦紀事辦公室自1937年開始編輯的官方法律匯編。[1][2]總匯中有所有美國建國以來通過的法律,至今已經有125卷總匯出版。所有經由國會通過的法律以單行法的形式發布,每次國會會議結束後,再被統一收錄在總匯中。這些法律會被分類為私法和公法,經過編號後發布,再編入總匯,最後編入法典。
1845年,在美國國會聯合決議案的規定下,一家私人出版社承擔了出版國家法律匯編的權利。私人承包期間,一共有過三位總編輯,分別是第1-8卷的總編理查德·彼得斯,第9-11卷的總編喬治·米諾,第11-17卷的總編喬治·桑格。
1874年,依據國務卿的指令,國會將出版的權利移交給了美國政府出版局。
1947年7月30日,在公法Pub.L. 80–278的規定下,匯總、編輯及出版權屬於國務卿。[3]
1950年9月23日,在公法Pub.L. 81–821的規定下,上述權利移交於行政事務管理局。[4]
自1985年至今,總匯的編撰和出版由美國聯邦公報局和美國國家檔案總署一同負責。[5]
在1948年之前,所有美國參議院通過的條約和國際協定也被收錄在總匯中,現在這些內容從總匯中去除,單獨出版為《美國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簡稱UST。總匯中還包含了自由宣言、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憲法及憲法修正案和總統聲明。國會一些比較冗長、內容繁複的法案會單獨成為總匯的附錄,例如總匯第68卷App.A-美國1954年國內稅收法。[6]
很大一部分公法是作為美國法典的修正案立法的,當一法案通過後,它會被編入總匯,並對現有的美國法典中的相應內容進行添加、修改或刪除的處理。當對公法的修訂中只有制定語句、有效日期以及相似內容時不一定會被法典化。通常私法也不會被法典化。
美國法典有一部分不是作為實在法立法的,因此當美國法典中非實在法的條款和總匯中的條款起衝突時,以總匯的文本為優先選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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