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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貿易委員會(英語: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縮寫:FTC)是美國聯邦政府的獨立機構,主要負責執行反托拉斯法的民事執法工作以及推進消費者保護政策。其與司法部轄下的反壟斷部門共同分擔與反托拉斯法相關的民事執法工作。委員會位處華盛頓特區的聯邦貿易委員會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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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於1914年依同年通過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成立,以回應19世紀以來信託基金益加猖獗的壟斷行為。委員會自成立起便執行《克萊頓法》(主要反托拉斯法法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及美國法典第15編 § 第41節等條文。隨着時間推移,委員會亦獲授權執行其他商業法規並頒布了一系列規例(均編撰於聯邦規則彙編第16卷)。[5]:571
委員會由五名專員組成,任期七年。專員由總統提名並經由參議院同意,當中不能有多於三名專員來自同一個政黨。總統可任命其中一名委員出任委員會主席。現任委員會主席為莉娜·汗,於2021年6月就任。[6]
因應最高法院於1911年5月對標準石油公司及美國煙草公司的裁決,奧克拉荷馬州眾議員迪克·T·摩根於1912年1月25日首次提出草案,設立一委員會以監管州際貿易,並於同年2月21日在眾議院發言時推動設立。
儘管草案並未獲得通過,但托拉斯與反托拉斯政策議題主導了1912年的大選。[7]該年大選大部分政黨均主張設立一個由董事會監管的聯邦貿易委員會,以替代冗長的法庭訴訟。[8][9]
隨着民主黨和伍德羅·威爾遜在1912年總統選舉中獲勝,摩根在1913年4月的特殊會期中重新提出略經修訂後的草案。該法案於1914年9月26日獲威爾遜總統簽署成為法律。三星期後他亦簽署《克萊頓反托拉斯法》,對原有規例加以收緊。
新設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取代原隸屬商務與勞工部,於1903年設立的公司局,並有權調查「不公平競爭模式」以及對《克萊頓反托拉斯法》當中針對價格差別、垂直整合、連結董事及收購等反競爭行為採取執法行動。[7]
聯邦貿易委員會從1984年[10]起便開始規管殯儀館行業,以便保護消費者免受欺騙性行為影響。委員會的葬禮規定要求殯儀館為所有顧客提供總價目表,並表列所有商品和服務及其價格。[11]
委員會在1990年代中期與其他聯邦、各州和地方執法部門合作打擊電話營銷詐騙。[12]
美國最高法院於2021年的AMG資本管理公司訴聯邦貿易委員會案裁定委員會無權依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下的 ,於法院尋求衡平法上的救濟措施——法例只允許其尋求禁令上的救濟。[13]
委員會由五名專員組成,任期七年。專員由總統提名並經由參議院同意,當中不能有多於三名專員來自同一個政黨。這通常意味著會有兩名專員出自反對黨。儘管如此,委員會成立至今曾有三名委員並無任何政黨聯繫。
肖像 | 姓名 | 政黨聯繫 | 曾任職位 | 母校 | 任期開始 | 任期結束 | |
---|---|---|---|---|---|---|---|
莉娜·汗(委員會主席) | 民主黨 | 法律學者 | 威廉士學院(BA) | 2021年6月15日 | 2024年9月26日 | ||
麗貝卡·史勞特 | 民主黨 | 參議員查克·舒默之法律顧問 | 耶魯大學(BA)
耶魯法學院(JD) |
2018年5月2日 | 2029年9月26日 | ||
阿爾瓦羅·貝多亞 | 民主黨 | 佐治城大學法律中心隱私與技術中心執行長 | 哈佛學院(BA)
耶魯法學院(JD) |
2022年5月16日 | 2026年9月26日 | ||
梅麗莎·霍利奧克 | 共和黨 | 猶他州訟務次長 | 猶他大學(BA)
猶他大學法學院(JD) |
2024年3月25日 | 2025年9月26日 | ||
安德魯·N·弗格森 | 共和黨 | 維珍尼亞州訟務次長 | 維珍尼亞大學 (BA)
維珍尼亞大學法學院 (JD) |
2024年4月2日 | 2030年9月26日 |
備註
最近的前任專員是:[15]
委員 | 日期 |
---|---|
Caspar Weinberger | 1969年12月31日 - 1970年8月6日 |
Philip Elman | 1961年4月21日 - 1970年10月18日 |
Miles W. Kirkpatrick | 1970年9月14日 - 1973年2月20日 |
Everette MacIntyre | 1961年9月26日 - 1973年8月30日 |
Mary Gardner Jones | 1964年10月29日 - 1973年11月2日 |
David J. Dennison, Jr. | 1970年10月18日 - 1973年12月31日 |
Mayo J. Thompson | 1973年7月8日 - 1975年9月26日 |
Lewis A. Engman | 1973年2月20日 - 1975年12月31日 |
Calvin J. Collier | 1976年3月24日 - 1977年12月31日 |
Stephen A. Nye | 1974年5月5日 - 1978年5月5日 |
Elizabeth Hanford Dole | 1973年12月4日 - 1979年3月9日 |
Paul Rand Dixon | 1961年3月21日 - 1981年9月25日 |
David Clanton | 1975年8月26日 - 1983年10月14日 |
Michael Pertschuk | 1977年4月21日 - 1984年10月15日 |
George W. Douglas | 1982年12月27日 - 1985年9月18日 |
James C. Miller III | 1982年9月25日 - 1985年10月5日 |
Patricia P. Bailey | 1979年10月29日 - 1988年5月15日 |
Margo E. Machol | 1988年11月29日 - 1988年10月24日 [recess appointment] |
Daniel Oliver | 1986年4月21日 - 1986年8月10日 |
Terry Calvani | 1983年11月18日 - 1990年9月25日 |
Andrew Strenio | 1986年3月17日 - 1991年7月15日 |
Deborah K. Owen | 1989年10月25日 - 1994年8月26日 |
Dennis A. Yao | 1991年7月16日 - 1994年8月31日 |
Christine A. Varney | 1994年10月17日 - 1997年8月5日 |
Janet D. Steiger | 1989年8月11日 - 1989年8月11日 |
Roscoe B. Starek, III | 1990年11月19日 - 1997年12月18日 |
Mary L. Azcuenaga | 1984年11月27日—1984年6月3日 |
Robert Pitofsky | 1978年6月29日 - 1981年4月30日和1978年6月29日 - 1981年4月30日 |
Sheila F. Anthony | 1997年9月30日 - 2003年8月1日 |
Timothy Muris | 2001年6月4日 - 2004年8月15日 |
Mozelle W. Thompson | 1997年12月17日 - 2004年8月31日 |
Orson Swindle | 1997年12月18日 - 2005年6月30日 |
Thomas B. Leary | 1999年11月17日 - 2005年12月31日 |
Deborah Platt Majoras | 2004年8月16日 - 2008年3月29日 |
Pamela Jones Harbour | 2003年8月4日 - 2010年4月6日 |
William Kovacic | 2006年1月4日 - 2011年10月3日 |
J. Thomas Rosch | 2006年1月5日 - 2012年9月 |
Jon Leibowitz | 2009年3月2日 - 2013年3月7日 |
Joshua D. Wright | 2013年1月11日 - 2015年8月24日 |
Julie Brill | 2010年4月6日 - 2016年3月31日 |
消費者保障局的使命,在於保障消費者免受不公平或有欺騙成分的商業行為及做法。該局的律師在經過委員會書面同意後,負責執行與消費者事務相關的聯邦法律和委員會頒布的規定。該局職能亦包括進行調查、 採取執法行動、教育消費者和商界等。該局關注的㆒些主要範圍是:廣告與營銷、金融產品與手法、電話營銷詐騙、隱私和身份保護等領域。該局也負責美國謝絕來電計劃。
《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允許委員會在大多數情況下通過自己的律師在聯邦法院提出訴訟。委員會在部分消費者保護事務中亦會與美國司法部共同發起或支持司法部發起的訴訟。
競爭局負責消除及防止反競爭商業行為。該局透過執行反壟斷法、覆核合併建議及調查可削弱競爭的非合併商業行為,從而履行有關職責。有關非合併行為包括橫向約制(涉及直接競爭者所訂立的協議)及縱向約制(涉及同一行業內不同層面企業的協議)。
FTC與美國司法部共享反壟斷法律的執行。然而,雖然FTC負責反托拉斯法的民事執行,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司有權在反托拉斯事務中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經濟局在反壟斷及消費者保障調查及制訂規則方面提供經濟分析及支援。該局亦分析政府規例的經濟影響,並向國會、政府行政機關及公眾人士,提供競爭及消費者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建議。
FTC通過調查消費者和企業報告、合併前申告、國會調查、大眾媒體中提出的問題來推動其使命。這些問題包括:商品虛偽標示和其他形式的詐騙等。FTC調查可能涉及單個公司或整個行業。如果調查結果顯示出違法行為,FTC可能通過下列方式尋求違規業務的自願遵守:同意令,提起行政投訴,發起聯邦訴訟。
傳統上,行政投訴在獨立行政法法官(ALJ)面前由FTC工作人員擔任檢察官。該案件由全面的聯邦貿易委員會「從頭」審查,然後可以向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上訴,最後到美國最高法院。
根據FTC法案,聯邦法院保留其簽發公平救濟的傳統權力,包括任命接管人,監察員,凍結資產以防止資金浪費,立即訪問商業場以保存證據,以及其他救濟,包括財務披露和加速發現。在許多情況下,FTC利用這種權力來打擊嚴重的消費者欺騙或欺詐。另外,FTC有規則制定權利以解決被關注的行業普遍做法。根據這一權力頒布的規則被稱為「貿易規則」。
在1990年代中期,FTC推出了欺詐掃描概念,該機構及其聯邦、州和當地合作夥伴同時針對多個電話欺詐目標提出了法律訴訟。第一次掃描行動為「Project Telesweep」[16],在1995年7月已搗毀100個商業機會詐騙。
1984年,[17]FTC開始規範殯儀館以保護消費者免受欺騙行為。FTC殯葬規則要求殯儀館為所有客戶(及潛在客戶)提供一般價格表(General Price List),尤其是FTC定義的殯葬行業的商品和服務,以及列出它們的價格。[18]根據法律,對所有需要的個體都必須提供一般價格表,不得拒絕提供書面、可保留的一般價格表副本。1996年,聯邦貿易委員會制定了殯葬規則訓練計畫(Funeral Rule Offenders Program,縮寫FROP),根據該計劃:「殯儀館向美國財政部或適當的國家基金自願付款,金額低於委員會可能授權提起的民事處罰訴訟的金額。此外,殯儀館參加NFDA合規計劃,其中包括對價目表的審查,對工作人員的現場培訓,以及對遵守殯葬規則情況的後續測試和認證。」[17]
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另一個主要重點是身份盜竊。FTC提供一個個人消費者投訴身份竊取的聯邦存儲庫。雖然FTC不解決個人投訴,但它確實使用匯總的信息來確定聯邦政府可能採取的行動。投訴表格可在線或通過電話(1-877-ID-THEFT)填報。
FTC已經參與在線廣告行業及某些時刻的行為定位實踐的監督。在2011年,FTC提出了「請勿追蹤」機制以允許互聯網用戶使用選擇排除決定行為定位。
2013年,FTC發布了其全面修訂綠色指南,其中規定了環境營銷的標準。[19]
FTC對違反提報要求的公司施加民事處罰,無論是否故意。沃倫·巴菲特的波克夏·哈薩威公司在2014年8月同意一筆856,000美元的民事罰款,因其未能提前報告2013年12月可換債券交易。FTC在一份聲明中將此事稱為「無意錯誤」。
「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5節,美國法典第15編 § 第45節授予FTC調查和防止欺騙性貿易做法的權力。法規闡述:「在商業中不公平競爭或影響商業的不公平做法,以及不正當或欺騙性的行為或做法,或被宣布為非法的影響商業的做法。」[20]對消費者的不公平和欺騙是FTC執法與權利的兩個不同領域。FTC也有權調查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方法。[21]
在給能源和商業內務委員會主席的信中,FTC定義了欺騙案件的要素。首先,「必須有可能誤導消費者的陳述/遺漏或實踐。」[22]在遺漏的情況下,委員會考慮消費者理解的暗示表述。當未披露信息以糾正合理的消費者期望時,誤導性遺漏即發生。[22]其次,委員會會以合理消費者的目標為角度審查實踐。最後,表示或遺漏必須為一種會改變消費者行為的資料。[22]
在其Dot Com披露指南中,[23]FTC說「必須清楚和明顯地提出為防止欺騙所需的庇護或向消費者提供關於交易的重要信息。」[23]FTC建議了一些不同的因素,這有助於確定信息是否「清晰和明顯」,包括但不限於:
但是,關鍵是「總體淨印象」[23]
在《F.T.C. v. Cyberspace.com》中,[25]FTC發現,向消費者發送的消費者看起來是3.50美元支票的郵件是欺騙性的,因為兌現支票構成了每月支付互聯網費用的協議。在支票的背面以精細印刷形式向消費者公布了這項協議的存在。FTC認為這種做法誤導了合理的消費者,特別是有證據表明,22萬5000名個人和企業中,實際登錄該互聯網的用戶不足百分之一。[25]
在《In re Gateway Learning Corp.》中,FTC指稱Gateway通過對隱私政策進行追溯性更改且不通知客戶而實施不公平和欺騙性的貿易慣例,並且在其隱私政策稱不會時違背政策、出售客戶信息。[26]Gateway通過與FTC簽訂同意令來解決投訴,FTC要求它在之後20年內交出一些利潤並對Gateway做出限制。[27]
在《In the Matter of Sears Holdings Management Corp.》中,FTC指稱Sears提供的研究軟件程序是欺騙性的,因為它收集了幾乎所有在線行為的信息,這個事實埋藏在只有法律人士關注的「最終用戶許可協議」中。[28]
2016年,FTC為回應學術界的持續壓力,對OMICS出版集團生產掠奪性期刊[29]和組織掠奪性會議採取了行動。[30]這是FTC針對學術期刊出版商採取的第一個行動。[31]投訴指稱被告「欺騙學術界和研究人員關於其出版物的性質,並且隱匿幾百到幾千美元不等的出版費」[32]並指出「OMICS經常宣傳那些從未計劃出現的學術專家會議以吸引註冊人」[30]與會者「花費數百或數千美元的註冊費和旅行費用參加這些科學會議。」[32]手稿有時還被扣為「人質」,OMICS拒絕允許其撤回提交,從而阻止其重新提交給另一個雜誌供審議。[31]Jeffrey Beall已經將OMICS描述為最糟糕的掠奪性出版商。[30][33]
法院確定了消費者不公平案件中必須考慮的三個主要因素:(1) 該做法是否傷害消費者;(2) 該做法是否違反既定的公共政策;(3) 它是否在職業上或其他方面不道德[21]
除了對併購影響的前瞻性分析外,FTC最近還對醫院合併進行回顧性分析和監測。[34]因此,它還使用追溯數據來證明一些醫院併購正在傷害消費者,尤其是更高的價格。[34]這裡有一些最近的例子,FTC成功阻止或解除醫院的合併或附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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