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廢奴運動從殖民時代一直延續到美國內戰。最終,1865年《第十三修正案》通過,美國奴隸制度正式廢除。
早期美國廢奴運動重點是結束跨大西洋奴隸貿易。在還是英國殖民地的美國,一些德國貴格會教徒在1688年發表了反對奴隸制的日耳曼敦貴格會請願書,標誌着美國廢奴運動的開始。在美國獨立戰爭之前,福音派殖民者一直是廢奴運動的中流砥柱。
從獨立戰爭到1804年,北方各州迅速或逐步廢除了奴隸制,但沒有南方州這樣做。立即解放黑奴在1862年成為聯邦發動戰爭的目標,並在1865年完全實現。
歷史
福音派信徒是廢奴運動中流砥柱,他們認為奴隸他人是一種罪。反對殖民地美國奴隸制的第一份聲明由教友會於1688年撰寫[1]。1688年2月18日,賓夕法尼亞日耳曼敦(Germantown)的弗朗西斯·丹尼爾·帕斯托留斯(Francis Daniel Pastorius)起草了1688年日耳曼敦貴格會反對奴隸制的請願書,並將其交給貴格會教會管理層。其目的是禁止貴格會社區內的奴隸制——在1681年至1705年間,70%的貴格會教徒擁有奴隸[1]。雖然當時貴格會沒有採取行動,但受請願書影響,後世貴格會(1776年)和賓夕法尼亞(1780年)還是廢除了奴隸制。1711年,賓夕法尼亞州切斯特的貴格會季會發起第一次抗議。隨後的幾十年內,奴隸貿易遭到了許多貴格會領袖的反對,如本傑明·萊、約翰·伍爾曼[2]和安東尼·貝尼澤特等[3]。其中,貝尼澤特的影響力最大,影響了大量後世的反奴隸制活動家,包括格蘭維爾·夏普、 約翰·衛斯理、本傑明·富蘭克林等等[4]。
1733年喬治亞殖民地成立後不久,奴隸制就被禁止了。殖民地的創始人詹姆士·奧格爾索普阻止了南卡羅來納商人和土地投機者將奴隸制引入殖民地。喬治亞和南卡羅來納之間的鬥爭導致英國議會在1740年至1742年間首次就奴隸制問題進行辯論[5]。
1764年至1774年間,共有17名黑奴在馬薩諸塞的法院為自己爭取自由。1772年英格蘭皇座法庭的《薩默塞特訴斯圖爾特案》(Somerset v Stewart)禁止了英格蘭的奴隸貿易,它雖然不適用於殖民地,但仍然鼓舞了美國廢奴主義者[6]。受此啟發,波士頓律師本傑明肯特在1766年肯特在一場官司 (Slew v. Whipple) 中成功解救被賣為奴隸的珍妮·斯魯[7]。
賓夕法尼亞廢奴會(Pennsylvania Abolition Society)是美國第一個專門的廢奴協會,它於1775年4月14日在費城成立,主要由貴格會教徒組成。該協會在美國獨立戰爭期間暫停運營,1784年重組,本傑明·富蘭克林擔任第一任會長[8]。最早提倡解放奴隸和廢除奴隸制的文章是1775年3月8日托馬斯·潘恩出版的《美國的非洲奴隸》(African Slavery in America)[9]。
他們的努力初見成效。1777年,獨立的佛蒙特成為北美第一個禁止奴隸制的政治實體。1780年,賓夕法尼亞也開始逐步廢除奴隸制:已有的奴隸未被釋放,但是奴隸的孩子將不再是奴隸。但1780年前就在賓夕法尼亞成為奴隸的人直到1847年才得以解放[10]。1781年至1804年間,馬里蘭以北的所有其他州都開始逐步按賓夕法尼亞的模式廢除奴隸制,到1804年,所有北部州都通過了廢除奴隸制的法律[11]。
而奴隸制在南方沒遭到什麼挑戰,受到北方挑戰的南方對奴隸制的堅持反而愈加堅定。
1830年代,北方的主流觀點從逐步解放黑奴變為立刻解放黑奴。但30和40年代的廢奴運動並沒有統一的組織者,因此顯得支離破碎[12]:78。
北方的白人廢奴運動由社會改革者領導,如美國反奴隸制學會的創始人威廉·勞埃德·加里森以及約翰·格林里夫·惠蒂埃、哈里特·比徹·斯托等作家。黑人活動家包括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等前奴隸以及幫助建立俄亥俄州反奴隸制協會的查爾斯·亨利·蘭斯頓和約翰·默瑟·蘭斯頓等自由黑人[13]。不過,雖然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等少數黑人廢奴主義者很出名,但很難在史書中找到太多其他黑人廢奴主義者的痕跡[14],大多數黑人當時並沒有什麼話語權[15]。
加里森派認為美國憲法是奴隸制的保護傘,必須廢除。而新共和黨為代表的主流立場認為憲法尚可利用,奴隸制要循序漸進地廢除[16]。這時加里森這樣的廢奴主義者在政治上還沒有什麼勢力。廢奴主義者主要在地下活動。地下鐵路是當時廢奴主義者幫助奴隸的主要渠道。但在南方,廢奴運動者仍時常遭到暴徒襲擊[17]。南方信仰天主教的愛爾蘭移民認為廢奴主義者是反天主教的[18]。不過,愛爾蘭的愛國者中也不是沒有廢奴主義者,丹尼爾·奧康內爾曾在愛爾蘭發起請願,要求在美國的愛爾蘭人支持廢奴主義[19]。
奴隸制的終結
1850年妥協案刺激了南北方的情緒。隨後,1854年《堪薩斯-內布拉斯加州法案》引發堪薩斯內戰,成為了戰爭的導火索。不久,南北戰爭爆發。戰爭期間,第一項聯邦的廢奴法案簽署於1862年4月16日。由亞伯拉罕·林肯簽署的《哥倫比亞特區補償解放法案》廢除了華盛頓特區的奴隸制。不久後的6月19日,國會在所有聯邦領土上禁止奴隸制,林肯履行了他1860年做下的競選承諾[20]。奴隸開始大量逃往北方。作為回應,國會通過了一系列《沒收法案》(Confiscation Acts),宣布從南方逃亡的奴隸被沒收為戰利品,因此不必歸還給他們的所有者。1850年的逃亡奴隸法也於1864年6月廢除。最終,1865年12月第十三條修正案得到通過,全美的奴隸制都被廢除,肯塔基州和特拉華州最後的50,000多奴役也得到了解放[21][22]。1995年3月,美國密西西比州宣布廢除奴隸制。但由於美國國家憲法管理館工作人員的疏忽,密西西比州在2013年2月7日才正式向美國國家憲法管理館備案。因此,密西西比州成為了美國最後一個廢除奴隸制的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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