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外國情報監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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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外國情報監控法院(英語:United States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縮寫為FISC),是根據美國1978年《外國情報監控法》建立的聯邦法院,主要任務是審查聯邦執法機構對於監控境內外國間諜和外國情報機構的請求。此類請求通常是由美國國家安全局和聯邦調查局提出。在成立後,其權力不斷拓展,甚至被成為「幾乎與最高法院平行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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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外國情報監控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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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C.) | |
位置 | E·巴雷特·普雷蒂曼美國法院大樓 |
處理 | 美國外國情報監控復審法院 |
建立 | 1978年10月25日 |
聯邦法庭 | 第三條法庭 |
創建 | 《外國情報監控法》 美國法典第50編 §§ 第1803–1805節 |
組成方法 | 首席大法官任命 |
法官 | 11 |
法官任期 | 7年 |
審判長 | 魯道夫·孔特雷拉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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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成立後至2009年,法院位於羅伯特·F·甘迺迪司法部大樓6樓[1][2],2009年後法院搬遷至華盛頓特區的E·巴雷特·普雷蒂曼美國法院大樓。[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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