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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去官員職務而進行的投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罷免選舉是指為免去一位當選官員職務而進行的特別投票選舉。同創制權和複決權一樣,罷免選舉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進步運動提倡的一種主要的選舉改革。罷免投票與彈劾不同的是,被彈劾的官員是涉及嚴重違法事件,並由議會投票或監察機關提案免職,而罷免投票則是選民通過投票,提前結束民選官員的任期,被罷免人通常是因未積極實現政見,或有失職情形導致選民不滿。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5年9月26日) |
光是2011年一年當中,美國就舉行了150次罷免投票,有75位官員被罷免,9位官員在罷免的聲浪下辭職。[1]
美國州長罷免投票當中,2位州長被成功罷免,分別是1921年被罷免的北達科他州州長Lynn Frazier,以及2003年加州州長Gray Davis。2012年,美國威斯康辛州州長斯考特·沃克因廢除工會的集體談判權被公民連署發動罷免,但在罷免投票中勝出,保住州長一職,是首位在罷免投票中勝出的州長。
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省議會在1995年容許罷免選舉。
在瑞士,有六個州容許進行罷免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有權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家軍委主席、軍委副主席等國家領導人。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間,時任國家主席劉少奇被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撤銷職務,該罷免案違反了當時憲法的規定。1980年的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宣布撤銷該違憲決議。
《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罷免民選公職人員和罷免正副總統總統的權力,《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明定正副總統罷免制度,公職人員罷免制度則在至1975年完成[2] ,公民直選產生之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經由罷免[3]、彈劾、不信任案等機制令其強制退場。臺灣曾數次發起公民罷免。[4]
在委內瑞拉,2000年後通過的委內瑞拉憲法,需以罷免選舉作為罷免委內瑞拉總統的方式,取代過去由委內瑞拉國會彈劾總統的權力。2000年委內瑞拉憲法設立了罷免總統的全國公民投票制度—也就是委內瑞拉的人民能夠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提前撤換總統。這樣的公民投票必須有一定數量的連署才能發起。憲法的條款要求必須收集20%選民的簽名才能發起罷免公投。在2004年實行過一次,但並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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