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
法律規定的兩個已婚人士的正式聲明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結婚證或稱結婚證書,是結婚的證明文件,一般需由政府發出或審批方為有效。在古代中國稱為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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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律效力的婚證
現代有不少人收藏老婚書,並在網上出售,有新人購買空白泛黃的老婚書填上自己及結婚對象的姓名,送給對方,以作收藏。一般不具法律效力。現在一些舉辦集團婚禮的商業機構或志願團體亦會發出紀念性質的結婚證書供參加的夫婦作紀念用途。
亞洲地區
1912年後,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結婚證,就改為油墨印刷,有絹面、宣紙、毛邊紙、硬本等不同的版本。現在台灣的結婚證是要自行於文具店購買,需要男女雙方和主婚人、證婚人、介紹人在有公開儀式的場合簽名蓋章後方具有法律效力,如需公證結婚則交由有關部門公證。
日本的結婚證書稱為「婚姻屆」。
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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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俄羅斯的結婚證
參見
注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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