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AI tools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等額選舉,或稱同額選舉,指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的選舉。在一些國家,部分或全部採用等額選舉作為選舉形式。在實行等額選舉的時候,投票人的權力僅僅體現在是否決定認可候選人,故相對於差額選舉,選舉人的權力較小,只有確認候選人的意義。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4年8月30日) |
有台灣研究認為,等額選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大常委選舉上,是變相的「同額競選」[1]。19個人大副委員長及國家軍委主席,採用等額選舉,這種同額競選方式只要提名就可以當選[2]。
在中華民國國民大會時期,中華民國由1954年至1990年的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執政黨中國國民黨只提名一位總統候選人,蔣中正、蔣經國和李登輝第一個任期的總統選舉均為等額選舉。
1953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頒布。雖然該法對於等額選舉原則雖未明文規定,但同年4月3日公布的《中央選舉委員會關於基層選舉工作的指示》指出「選舉委員會提到選舉大會上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一般應與當選代表人數相等,即這個選舉區域應選幾個代表,就提出幾個代表候選人」[3]。
雖然在197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其第十六條規定所有地方各級政府的正職領導人都應該進行差額選舉,然而時至今日,在選舉實踐中,差額選舉僅在最基層和選舉代表、委員中實行,各級政府領導人仍是等額選舉,企事業單位還是任命制[4]。
過去,中國共產黨黨內選舉一般採用等額選舉。1980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了除黨員數量少的單位實行等額選舉外,黨內選舉一般採用差額選舉辦法產生候選人作為預選,然後進行正式選舉,或者進行差額選舉[5]。然而在實踐過程中,黨內選舉差額選舉的範圍小、層次低,差額幅度小,選舉的競爭性不強[6]。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制度中目前為差額選舉與等額選舉並存[7]。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語境下,朝向民主政治的差額選舉趨勢,企圖推進差額選舉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而目前在黨內選舉中規範差額提名、差額選舉來體現選舉人意志是官方發展方向[8]。
等額選舉在實際被使用中,有兩種不同的方式: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實行等額選舉的,主要有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中國共產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12]等。此外,在實踐過程中,黨的基層組織的書記、副書記,地方人大選舉本級行政首長等正職領導人時也一般實行等額選舉[13]。
鄒學平等人認為「等額選舉」雖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主和法制建設中起過積極的作用,但差額選舉有更大的不可替代的優越性。等額選舉易流於形式,降低或挫傷選民或代表參政的熱情,削弱了公僕意識,滋長當選者只對上級負責的不正常心理[14]。
唐曉陽等人認爲「等額選舉」這一詞中「等額」與「選舉」是互相矛盾的概念,要「選舉」就不能「等額」,要「等額」就不是「選舉」[15]。
袁剛等人認爲等額選舉從法理上解決了權力的合法性問題,有利於中國共產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生活的全局性控制[16];另有人認爲,因為不存在備選方案,等額選舉不存在優勝劣汰;等額選舉的過程中,起決定作用的通常是領導者的個人意願[17],選民沒有任何選擇餘地,選民的參與對選舉結果幾乎沒有影響[16]。
在越南、古巴等社會主義國家,現皆實行等額選舉,但不同於中國的是,越南國會及古巴國會的議員或代表均是由直接的等額選舉產生,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則是間接選舉。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Every time you click a link to Wikipedia, Wiktionary or Wikiquote in your browser's search results, it will show the modern Wikiwand interface.
Wikiwand extension is a five stars, simple, with minimum permission required to keep your browsing private, safe and transpar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