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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東少女命案又被稱為竹東少女性侵焚屍命案、竹東邱姓少女命案,此事件發生於新竹縣竹東鎮,2015年5月17日自強國中二年級的邱美○因細故在網咖與人發生口角,後遭凌虐、性侵、殺害、焚屍事件。[4]
邱美○就讀自強國中2年3班,有輕度智能障礙與其父同住,全家包括邱美○在內的5兄弟姊妹,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每個月有中低收入戶的身心障礙補助,其中邱姓少女的姊姊是極重度智障。在校期間人際社交有障礙,常常會被欺負或誤會在Facebook上發文說心情不好,但任教老師表示其平常善良、個性文靜。其父親為派遣工,工作忙碌無暇陪伴,因為家裡無電腦,她經常到網咖上Facebook跟朋友和老師聊天排遣寂寞,平日十分乖巧也相當節省,僅待一、兩小時即離開,且多半只點飲料未有奢侈開銷。[5][6]
林春雄出身新竹縣尖石鄉新樂部落,2001年其母帶著林春雄和一名男子同居,因為不堪家暴某天晚上酒後與對方起口角,林母在他的面前持刀殺死同居人並入獄服刑。在發生此事件之前有數次前科:2011年山老鼠盜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刑6個月、緩刑2年[7],同年,酒駕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刑2個月、撤銷緩刑。2013年時追求邱姓女子被拒,竟持鐵棍打傷邱女,還拿汽油燒毀對方工作超商的機車與招牌,被新竹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1年4月,2014年11月才出獄。2015年3月因故和劉姓男子起爭執,與陳哲儒強行擄走劉男並施以毆打後強迫簽下本票,犯下恐嚇取財罪。他的同居女友黃曉雲則住在鄰村梅花部落,2004~2005年交往期間生下一女後因故分開,直到2015年農曆春節期間方又復合。包含本案同夥古志強、何文軒等5人皆來自新竹縣尖石鄉泰雅族部落,平日下班後經常一同飲酒、聚會。[8][9][10][11]
謝○薰、曾○儀亦來自新竹縣尖石鄉泰雅族部落[9],平常與父母同住,但父母常工作到深夜才回家,兩童便常在竹東市區閒晃,又因喜歡到網咖玩方塊遊戲,結成好友,會一起蹺課,學校先前已把兩童列為高風險輔導個案。 謝○薰常到鄰居林春雄、黃曉雲租屋處玩樂,缺乏照顧的她把兩人當父母崇拜。 [12]
2015年5月17日晚間邱美○和謝○薰在網咖內發生口角,謝○薰打電話給林春雄告知被侮辱與聲稱邱美○曾也辱罵過黃曉雲,林春雄心生不滿於是帶著女友黃曉雲、謝○薰、曾○儀、找來好友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一行7個人同前往尋仇,由謝○薰誘騙邱美○從網咖走出後擄走。
5人分別騎乘機車,將邱美○強押至竹東鎮大同國小旁步道,持竹棍、安全帽毆打。期間陳哲儒還叫曾姓、謝姓女童徒手毆打邱美○,直到被經過的路人制止才停手。一行人再將邱美○強押、載運至更隱密的竹東河濱公園竹林大橋下,用石塊等堅硬物品或以拳打、腳踹邱美○要害。陳哲儒更指使古志強、何文軒架住邱美○身體,要曾姓、謝姓少女持石塊敲擊邱美○頭部多次,還恐嚇邱美○,如果不接受強姦就會被打死,最後由何文軒、古志強先後性侵邱美○得逞,隨後除以言語羞辱極度踐踏邱美○人格尊嚴外仍繼續毆打。邱美○不堪長時間凌虐倒地不起,7人見狀便將她扔在原地等死,跑到卡拉OK歡唱。
一個多小時後,陳哲儒、古志強回到竹林大橋下查看邱美○,見邱美○死亡,便將她棄置在旁偏僻草叢內,再返回卡拉OK告訴眾人邱美○死亡訊息。由林春雄、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4人回到現場,以砂石塗擦邱美○臉部,使屍體容貌不復辨認,隔日4人購買汽油後再回現場,由何男點火焚屍。[13][14]
2015年5月17日,夜間邱美○慘遭凌虐、性侵身亡。
2016年6月24日,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黃曉雲與男友林春雄,及友人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等5人涉犯強制性交、殺人等罪全部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18]
2017年3月21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5人沒有殺人犯意,改依傷害致死、加重強制性交等論罪。審酌林春雄等五人表明願意賠償被害家屬近1100萬元,何文軒案發後還試圖打電話救邱女,黃曉雲等人犯後均表達悔意,經台大醫院鑑定認為五嫌智能屬中低程度,容易衝動、欠缺控制能力,因此將黃曉雲、古志強、何文軒均從無期徒刑酌減刑期改判20至28年不等有期徒刑,林春雄、陳哲儒2人仍因犯行重大均判無期徒刑。[19]
2017年6月22日,最高法院宣判,認為未具體說明無殺人犯意,撤銷判決發回原審。[20]
2018年8月8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認為全案五人惡性重大,且無教化可能,為求分配正義及社會普遍的法律價值與正義,改判主嫌林春雄死刑,三名同夥加害人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無期徒刑;另因主嫌女友黃曉雲未參與性侵被害人,判刑有期徒刑20年,全案仍可上訴。[2]
2018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宣判,認為原審未查明受害者受二次重擊後有無存活可能性,即認為5名犯嫌構成不作為殺人罪、對於殺人故意未說明屬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未查明其餘四名共犯在性侵受害者時黃曉雲有無阻止即認定她無罪,撤銷判決發回原審。[21]
2019年6月6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宣判,認為依罪責相當原則,以表彰社會正義及符合社會上普通認可的法價值體系,不須考量有無教化可能作為減刑事由,判決林春雄死刑,而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無期徒刑,改判黃曉雲為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2019年8月1日,最高法院宣判,認為更二審判決認定林春雄性侵被害人的依據只有共犯自白,已違反刑事訴訟法156條第二項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之規定;更二審認定林春雄無悔意,惟林春雄除否認有殺人故意及性侵被害人外,其他事實皆承認,亦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雖尚未履行,但林春雄主張有一筆土地及車子可供支付和解金,似有悔過之意,故撤銷判決發回原審。[22]
2019年12月24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宣判,林春雄、黃曉雲、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均判處無期徒刑。法官認為林春雄等人犯行是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非基於確定故意,惡性評價仍屬有別,不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依公約規定不得判處死刑,而兩公約具國內法效力,因此依法不得判處死刑。新聞資料指出,林春雄等5人經送台大醫院鑑定結果,均認具有教化合理期待可能性或不能排除有此可能性。更三審審酌林春雄等人觸犯強制性交而殺被害人罪,對少女造成的痛苦強度、恐懼程度及時間上持續性,實非常人所能忍受,罪行重大至極,應量處法定刑中的次嚴厲刑即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仍可上訴。[23]其後,檢察官認為被告5人有致甲女於死的直接故意,原審卻逕認被告5人並無殺害甲女之直接故意,與案卷事證有違,且依意涵未明確之臺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內容,認林春雄尚具有教化之合理期待可能或不能排除有此可能性,作為脫免死刑依據,顯然量刑有所不當,故再提起上訴。而被告5人各自認為非難以教化更生重返社會,且已成立和解,無期徒刑判決過重等理由再提起上訴。
2020年4月1日,最高法院宣判,認為檢察官及被告5人上訴目的,都置原判決所作的明白論斷於不顧,堅持己見為原判決中已經指謫駁斥的舊事項、舊話題再做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或量刑之職權行使,用個人的見解或相異評價,任意指謫為違法,實在無理取鬧,因此駁回雙方、定讞。[24]
依原判決說明,現有證據顯示被告5人殺人之犯意既均係出於間接、不確定故意,而非程度上更為蓄意、嚴重之直接、確定故意,因此不符合兩公約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兩公約於2009年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因此具備國內法效力。)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少年事件處理法85-1條,雖曾○儀現年9歲、謝○薰現年11歲皆未滿12歲但仍交由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法庭104年度兒護字第9號裁定安置輔導保護處分確定。
2015年5月22日,整起林春雄殘忍的行為曝光,網友尋找到他的私人FACEBOOK,發現殺害邱美○後在隔天下午買汽油到竹林大橋下焚屍時,竟還在臉書打卡曬恩愛,張貼出2張他和女兒的合照留言說:「我的寶貝女兒。」,其行徑令人髮指、激起憤愾[25]。
2015年5月23日,於是有網友刻意在FACEBOOK上成立粉絲團,放上兇嫌林春雄女兒的照片,並在上頭打著「我的爸爸是殺人犯,輪姦殺人又焚屍」,約莫有有1千多人按讚,經輿論撻伐後自行關閉。[26][27]
時年37歲林春雄,2020年4月從北所移往北監服刑,2021年10月22日早上8點半到工場時,向戒護人員反映身體不適,緊急送往聖保祿醫院後於10點05分宣告死亡[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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