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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之藝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童星是對從事演員、歌手、模特兒及配音員等演藝工作的兒童之稱呼。一般來說,是指未成年或18歲以下的藝人。小時候開始演藝生涯的成年人也可以被稱為兒童演員,或「前兒童演員」。密切相關的術語包括青少年演員或青少年演員,即在青少年時期就受歡迎的演員。早期著名的例子包括伊莉莎白·泰勒 ,她在 20 世紀 40 年代初以童星身份開始製作《玉女神駒》等作品,之後在成人電影中成為受歡迎的電影明星。 許多兒童演員發現自己在成年後很難適應,這主要是由於類型轉換。麥考利·卡爾金和林賽·羅韓是兩位特別著名的兒童演員,他們在年輕時獲得的名氣最終經歷了許多困難。有些兒童演員成年後確實取得了成功的演藝事業。童年時就成名的著名演員包括米基·魯尼、蒂姆·馬西森、德魯·巴里摩爾、希亞拉·拉博夫、傑克·吉倫哈爾、米拉·庫尼斯和莫莉·林沃德。其他兒童演員也在其他領域取得了成功的職業生涯,包括導演朗霍華德、波蘭政治家萊赫·卡欽斯基和雅羅斯瓦夫·卡欽斯基以及歌手珍妮劉易斯。
由於演藝界特殊的要求,正常的成年人無法模擬未成年人的外貌與外形等等,而需要未成年人參與演出等活動,所以童星一般不認為是童工。但跟一般演員不同,由於童星仍是兒童,仍在成長階段。各地均對童星設立比成年人更佳的保障。每個國家或地區均有限定其國內童星的工時及範圍,並且限定不可對其常規生活,特別是學校生活帶來影響。部份地區也有規定,兒童的收入的一部份必需存起來(如美國規定為15%),作童星息影後的開支,如教育等之用。[1]
在1930年代之前的美國,許多童星從未見過他們賺到的錢,因為他們不負責這些錢。傑姬·庫根(Jackie Coogan)作為兒童演員賺了數百萬美元,卻發現其中大部分都被父母揮霍殆盡。1939年加州州政府介入了這場爭議,並頒布了《庫根法案》,要求將兒童收入的一部分保存在一個稱為凍結信託的特殊儲蓄帳戶中。然而,不受積極監控的信託也可能會出現問題,例如加里·科爾曼 (Gary Coleman)的情況,他從1974 年開始工作,後來起訴他的養父母和前商業顧問,指控其挪用信託基金,索賠380 萬美元。
有學者與民眾也批評童星父母允許孩子工作,認為更多正常的活動應該成為童年時期的主要內容。其他人觀察到競爭存在於孩子生活的各個領域——從體育到學生報紙,再到管弦樂隊和樂團——並相信灌輸的職業道德或發展的才能都會對孩子有利。在緊張的製作進度下工作時,童星可能會經歷獨特的負面壓力。大型專案的成功取決於孩子有效表現的能力,這增加了壓力。埃塞爾·默曼(Ethel Merman)曾多次與兒童演員一起參與長期舞台製作,她不喜歡他們最終認為的過度專業化——「表現得更像侏儒而不是孩子」——並且不贊成父母強迫他們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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