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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現實(或社會實在、社會真實,英語:social reality[1])不同於生物現實或個體認知現實,它表示通過社會互動建立的現象學層面,從而超越了個人動機和行為。[2]社會現實作為人類對話的產物,可視作由社群公認的社會信條組成,因此包含了相對穩定的法律和社會表徵。[3]激進建構主義認為,社會現實是觀察者(無論是否包括當前觀察者本身)之間達成一致的產物。[4]
現象學傳統的哲學家已經詳述了社會現實的問題,尤其是阿爾弗雷德·舒茨,他使用術語「社會世界」來表示這種不同的現實層次。在社會世界中,舒茨區分了可直接體驗的社會現實(umwelt)和超越眼前視野的社會現實,後者如果被尋找到仍然可以體驗。[5]在他之後,民族學方法論進一步探索了我們的日常能力與社會現實之間未闡明的結構。[6]
此前,社會學和其他學科也有該話題的相關論述。例如,埃米爾·涂爾幹強調了「社會王國」的獨特性質:「觀念在社會王國比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更能成為現實。」[7]赫伯特·斯賓塞創造了「超個體」一詞,以表示現實的社會層面超過生物和心理層面。[8]
約翰·塞爾使用言語行為理論來探索社會/制度現實的性質,以描述社會現實的層面,「例如婚姻、財產、雇用、解僱、戰爭、革命、雞尾酒會、政府、會議、工會、議會、公司、法律、餐館、假期、律師、教授、醫生、中世紀騎士和稅收」。[9]
塞爾認為,這種制度現實在他所說的「系統性關係(例如政府、婚姻、公司、大學、軍隊、教堂)」[10]中相互作用,從而創造出多層次的社會現實。
塞爾認為,語言是社會現實形成的關鍵,因為「語言恰恰被設計成制度事實的自我認同範疇」,也就是被大眾廣泛接受的符號系統,它「獨立於參與者的衝動和傾向,隨着時間的推移而持續存在」。[11]
社會理論中,社會現實是獨立於人們的參與而存在,還是僅由人類持續互動的過程創造(如社會建構主義),仍是一個爭議話題。[12]
彼得·柏格主張關注現實的社會建構的基本過程。[13]伯格指出,現實的社會建構是由三個步驟組成的過程:外化、客體化和內化。類似地,隆納·大衛·連恩等後薩特主義者強調:「一旦經驗的某些基本結構被共享,它們就會被作為客觀實體來體驗......它們具有部分自治現實的力量和特徵,有自己的生活方式」。[14]然而與此同時,連恩堅持認為,這樣一個社會上真實的群體「只能是其成員的觀點和行為的多樣性……即使通過每個人綜合的多樣的內化,這個綜合的多樣性會變得在空間上無處不在,在時間上持久」。[15]
獨立於個體或生態的社會現實,似乎與知覺心理學的觀點不一致,包括詹姆斯·吉布森的觀點,也與大多數生態經濟學理論的觀點不一致。[16]
約翰·塞爾等學者一方面主張:「社會建構的現實預設了一個獨立於所有社會建構的現實」。[17]同時,他承認社會現實是人為創造的:「理解制度事實的持續存在的秘訣很簡單,直接相關的個人和足夠數量的相關社群成員必須持續承認和接受此類事實的存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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