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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性別平等 (英語:Gender equality),又稱男女平等、女男平等、兩性平等、性別平權、性別平等主義,傳統上也指兩性應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在「政治、經濟、社會、氣質、家庭」中應受到完全平等對待,反對性別歧視。[1][2]性別平等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目標之一,其目的是營造性別平等的法律和社會環境,例如民主活動和確保同工同酬。具體實踐中,性別平等的目標是使兩性在整個社會生活中平等對待,而不只是在政治、工作或其他政策規定的領域。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0年11月20日) |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5年3月25日) |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表示,性別平等「意味著女性和男性、女孩和男孩享有相同的權利、資源、機會和保護。它並不要求女孩和男孩,或女性和男性,一視同仁,或者他們受到同等對待 完全一樣。」[3][a]
截至2017年,性別平等是聯合國十七項可持續發展目標 (SDG 5) 中的第五項。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人類發展報告每年都會衡量性別不平等情況。
2015年聯合國舉行世界女性領袖高層會議,呼籲實現性別平等,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題為《團結起來實現性別平等》的聲明指出,1995年在中國北京舉行的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所通過的有關實現男女在參政、議政等方面平等的承諾尚未完成,不應再等一個世紀,各國政府應確保在2020年前完全落實北京行動綱領所提出的12個關鍵領域任務,賦予婦女參政權利,切實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會議由聯合國婦女署組織召開,來自60多個國家政界、經濟、文化等領域的婦女領袖、行業精英和代表出席。會議以「婦女和權利,建設一個不同的世界」為主題,總結了北京會議以來婦女在參政議政實踐中的經驗和教訓,商討如何確保婦女在建設更加平等的社會中發揮重要作用。[4]2023年3月5日,聯合國秘書長安東尼奧·古特雷斯向婦女地位委員會發表講話,稱性別平等方面的進展「正在我們眼前消失」,指根據聯合國婦女署的最新估計,性別平等「還有300年」,提出孕產婦死亡率高、女孩被迫早婚以及女孩因上學而被綁架和毆打的例子,表明實現性別平等的希望「越來越遙遠」。[5]
現時對於性別平等的意涵,除了「男女兩性平等」之外,更廣泛的涵蓋不同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以及LGBT權利對多元性別者的性別平等。[6]
台灣相關法律包括《性別平等教育法》[7]、《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8]、《性別平等工作法》[9]、《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10]、《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11]、《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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