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國籍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瑞士公民(瑞士德語:Schweizer Bürgerrecht)身份的定義,乃是根據《瑞士聯邦憲法》第2章第37、38條[1],以及1952年9月29日首次訂立的《有關瑞士公民權之獲得與喪失聯邦法案》(簡稱《1952年民權法案》[2],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14年)界定,兩者共同構成了瑞士國籍法的框架。

歷史
瑞士最早的一套國籍法為《1952年民權法案》,早於1952年9月訂立[2]。
然而,由於原來版本的國籍法對入籍要求相當嚴苛,令瑞士難以引進合適人才。因此,瑞士政府曾於1983年、1994年及2004年三度考慮修正國籍法,以減低外國人入籍的難度,但三次均被公投否決[3]。
目前版本的瑞士《民權法案》於2014年6月修訂,並於2018年元旦起正式生效[4]。在新版法案下,入籍瑞士的年期及要求有所降低(例如原來入籍需時12年[5],現時縮短至10年)。
取得瑞士公民權
瑞士公民資格可循以下常規途徑取得:
除此以外,若有棄嬰在瑞士境內尋獲,在沒有任何反證下將被授予瑞士公民資格。然而,若棄嬰生父/母身份獲得確定,且並無擁有瑞士公民權,其國籍將被自動褫奪(除非該棄嬰會淪為無國籍人士)[8]。
按照2014年修訂的《民權法案》,外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9],才能循常規途徑歸化為瑞士公民:
- 必須於瑞士合法居留滿10年(申請前5年內必須有連續3年居留紀錄)
- 在連續居留期間,不得離開瑞士超過半年[10]
- 適應瑞士當地生活
- 不論如何,必須具備瑞士永久居留權[11]
- 於瑞士當地經營生意、受僱或就學
- 通過德語、法語、意大利語或羅曼什語(瑞士法定語文)考核
- 不對瑞士公共安全構成威脅
而在居留期計算方面,8-18歲兒童的居留年期紀錄可作雙倍計算,但最少仍須住滿6年[12]。
此外,各州亦獲准制訂各自的入籍規定[13][14][15],詳列如下:
州份 | 在州內最短居留年期 | 在市內最短居留年期 | 不能領取福利年期 | 參考資料 |
---|---|---|---|---|
蘇黎世州 | 2年 | 2年 | 3年 | [16] |
伯恩州 | 10年 | [17] | ||
琉森州 | 3年 | 3年 | 3年 | [18] |
烏里州 | 5年 | 5年 | [19] | |
施維茨州 | [20] | |||
上瓦爾登州 | [21] | |||
下瓦爾登州 | 5年 | [22] | ||
格拉魯斯州 | 3年 | 3年 | [23] | |
楚格州 | [24] | |||
佛立堡州 | 3年 | [25] | ||
索洛圖恩州 | 4年 | 2年 | [26] | |
巴塞爾城市州 | 5年 | 3年 | [27] | |
巴塞爾鄉村州 | 5年 | 5年 | [28] | |
沙夫豪森州 | 2年 | 2年 | 3年 | [29] |
外阿彭策爾州 | 3年 | 3年 | [30] | |
內阿彭策爾州 | 5年 | 2年 | [31] | |
聖加侖州 | 5年 | [32] | ||
格勞賓登州 | 10年 | [33] | ||
亞高州 | 3年 | [34] | ||
圖爾高州 | 5年 | [35] | ||
提契諾州 | 3年 | [36] | ||
沃州 | 2年 | 2年 | [37] | |
瓦萊州 | 5年 | 3年 | [38] | |
納沙泰爾州 | 2年 | 2年 | [39] | |
日內瓦州 | [40] | |||
侏羅州 | [41] |
除了上述的常規歸化手續外,部分合乎特定資格人士,亦可循簡化程序取得瑞士公民資格:
- 瑞士公民配偶[42]
- 歸化瑞籍人士的子孫[43][44]
- 曾與瑞士公民結婚、目前與外國人再婚的瑞士婦女所生子女
- 於1992年3月23日或以前,因嫁給外國人而失去瑞士公民身份的婦女及其子女
- 於1985年7月1日或以前出生、僅有母系具瑞士公民權的人士
- 曾被錯誤視作為瑞士公民、但根本從未入籍的外國人[45]
循結婚途徑申請加入瑞籍人士,其居住年期要求縮短至3年,而且獲豁免法定語文考核。然而,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已經適應瑞士的生活(包括語言),而且在居留期間沒有干犯任何罪行,以及不對瑞士公共安全構成威脅。
若歸化瑞籍人士的子孫籍貫為沃州,只要符合以下特別要求,可於申請簡化入籍時獲得優待[46][47]:
- 14-25歲青年
- 滿足瑞士聯邦政府訂立的要求(見上方)
- 在瑞士就學最少5年
- 在沃州最少居住2年
- 完成義務教育後,並沒有在海外升學
- 父母其中一方為瑞士合法居民
- 熟悉法語
- 沒有干犯任何罪行或/及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
若符合以下情況,部分前瑞士公民亦可申請復籍:
- 申請人母親於1991年12月31日或以前,循世系或婚姻成為瑞士公民
- 因為在海外出生,且未及於22歲申報保留瑞士公民身份而被褫奪國籍人士(若申請人大於32歲,必須證明「與瑞士有緊密聯繫」)
- 曾因《民權法案》第37-41條規定而被褫奪國籍人士
喪失瑞士公民權
除自行退出瑞士籍,如有以下三種情況,該人的瑞士公民權將自動被剝奪:
籍貫制度
除了瑞士公民身份,瑞士各州份、城市亦分別設有相應的州籍及市籍,而後兩者共同構成了籍貫(主要取決於父母,而不受出生或居住地點影響;但對歸化者而言,其籍貫等同他們申請入籍時的居住地)。
一般而言,每一個瑞士公民只會有一個州籍,但可申請多於一個城市的市籍,惟需符合擬申請設籍城市訂立的條件(包括定居年期)。若一個人的父、母為擁有不同籍貫的瑞士公民,他/她可以選擇任何一方的籍貫[53]。
有關多重國籍的規定
自1992年1月1日起,瑞士全面容許公民持有多重國籍,而且容許歸化入籍者保留外國國籍。
瑞士公民的權責
瑞士公民享有以下權利:
- 18歲或以上公民,可於各級選舉/公投中投票
- 聯署或發起公投
- 於聯邦政府各機構、部門出任公職
- 無限期居留,不會被遞解出境,並且可自由進出瑞士
- 可於歐盟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參與國享有遷徙及工作自由(基於瑞士與歐盟的雙邊協議[54],以及在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成員國身份[55])
- 合資格申領身份證及護照,當中後者可於全球187個國家享有免預先簽證待遇[56]
另一方面,瑞士公民亦有相應義務,包括20-42歲役男必須服兵役或民役,以及禁止於外國參軍(但參與宗座瑞士近衛隊不在此限)等。
引用文獻
外部連結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