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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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國籍法

瑞士公民瑞士德語:Schweizer Bürgerrecht)身份的定義,乃是根據《瑞士聯邦憲法》第2章第37、38條[1],以及1952年9月29日首次訂立的《有關瑞士公民權之獲得與喪失聯邦法案》(簡稱《1952年民權法案》[2],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14年)界定,兩者共同構成了瑞士國籍法的框架。

事实速览 瑞士國籍法, 瑞士聯邦議會 ...
瑞士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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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聯邦議會
有關瑞士公民權之獲得與喪失聯邦法案
地域範圍瑞士
制定機關瑞士聯邦議會
制定日期2014年6月20日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
現狀:已施行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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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護照乃瑞士公民的身份證明文件之一

歷史

瑞士最早的一套國籍法為《1952年民權法案》,早於1952年9月訂立[2]

然而,由於原來版本的國籍法對入籍要求相當嚴苛,令瑞士難以引進合適人才。因此,瑞士政府曾於1983年、1994年及2004年三度考慮修正國籍法,以減低外國人入籍的難度,但三次均被公投否決[3]

目前版本的瑞士《民權法案》於2014年6月修訂,並於2018年元旦起正式生效[4]。在新版法案下,入籍瑞士的年期及要求有所降低(例如原來入籍需時12年[5],現時縮短至10年)。

取得瑞士公民權

瑞士公民資格可循以下常規途徑取得:

  1. 根據血統法原則:最少父母其中一方為瑞士公民[6]
  2. 領養[7]
  3. 歸化

除此以外,若有棄嬰在瑞士境內尋獲,在沒有任何反證下將被授予瑞士公民資格。然而,若棄嬰生父/母身份獲得確定,且並無擁有瑞士公民權,其國籍將被自動褫奪(除非該棄嬰會淪為無國籍人士[8]

有關歸化的規定

常規歸化手續

按照2014年修訂的《民權法案》,外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9],才能循常規途徑歸化為瑞士公民:

  • 必須於瑞士合法居留滿10年(申請前5年內必須有連續3年居留紀錄)
  • 在連續居留期間,不得離開瑞士超過半年[10]
  • 適應瑞士當地生活
  • 不論如何,必須具備瑞士永久居留權[11]
  • 於瑞士當地經營生意、受僱或就學
  • 通過德語法語意大利語羅曼什語(瑞士法定語文)考核
  • 不對瑞士公共安全構成威脅

而在居留期計算方面,8-18歲兒童的居留年期紀錄可作雙倍計算,但最少仍須住滿6年[12]

此外,各州亦獲准制訂各自的入籍規定[13][14][15],詳列如下:

更多信息 州份, 在州內最短居留年期 ...
州份 在州內最短居留年期 在市內最短居留年期 不能領取福利年期 參考資料
蘇黎世州 2年 2年 3年 [16]
伯恩州 10年 [17]
琉森州 3年 3年 3年 [18]
烏里州 5年 5年 [19]
施維茨州 [20]
上瓦爾登州 [21]
下瓦爾登州 5年 [22]
格拉魯斯州 3年 3年 [23]
楚格州 [24]
佛立堡州 3年 [25]
索洛圖恩州 4年 2年 [26]
巴塞爾城市州 5年 3年 [27]
巴塞爾鄉村州 5年 5年 [28]
沙夫豪森州 2年 2年 3年 [29]
外阿彭策爾州 3年 3年 [30]
內阿彭策爾州 5年 2年 [31]
聖加侖州 5年 [32]
格勞賓登州 10年 [33]
亞高州 3年 [34]
圖爾高州 5年 [35]
提契諾州 3年 [36]
沃州 2年 2年 [37]
瓦萊州 5年 3年 [38]
納沙泰爾州 2年 2年 [39]
日內瓦州 [40]
侏羅州 [41]
关闭

簡化歸化手續

除了上述的常規歸化手續外,部分合乎特定資格人士,亦可循簡化程序取得瑞士公民資格:

  • 瑞士公民配偶[42]
  • 歸化瑞籍人士的子孫[43][44]
  • 曾與瑞士公民結婚、目前與外國人再婚的瑞士婦女所生子女
  • 於1992年3月23日或以前,因嫁給外國人而失去瑞士公民身份的婦女及其子女
  • 於1985年7月1日或以前出生、僅有母系具瑞士公民權的人士
  • 曾被錯誤視作為瑞士公民、但根本從未入籍的外國人[45]

循結婚途徑申請加入瑞籍人士,其居住年期要求縮短至3年,而且獲豁免法定語文考核。然而,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已經適應瑞士的生活(包括語言),而且在居留期間沒有干犯任何罪行,以及不對瑞士公共安全構成威脅。

若歸化瑞籍人士的子孫籍貫沃州,只要符合以下特別要求,可於申請簡化入籍時獲得優待[46][47]

  • 14-25歲青年
  • 滿足瑞士聯邦政府訂立的要求(見上方)
  • 在瑞士就學最少5年
  • 在沃州最少居住2年
  • 完成義務教育後,並沒有在海外升學
  • 父母其中一方為瑞士合法居民
  • 熟悉法語
  • 沒有干犯任何罪行或/及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

復籍手續

若符合以下情況,部分前瑞士公民亦可申請復籍:

  • 申請人母親於1991年12月31日或以前,循世系或婚姻成為瑞士公民
  • 因為在海外出生,且未及於22歲申報保留瑞士公民身份而被褫奪國籍人士(若申請人大於32歲,必須證明「與瑞士有緊密聯繫」)
  • 曾因《民權法案》第37-41條規定而被褫奪國籍人士

喪失瑞士公民權

除自行退出瑞士籍,如有以下三種情況,該人的瑞士公民權將自動被剝奪:

  • 憑世系獲得瑞士公民權人士的父母,亦喪失/退出瑞士籍[48],而該人沒有在隨後一年內申報保留國籍[49]
  • 瑞士兒童被外國人領養[50]
  • 在海外出生,沒有向瑞士當局申報在外國居住[51]、未曾辦理瑞士身份證或護照[52],或/及沒有依時在22歲申報保留國籍[51]

籍貫制度

除了瑞士公民身份,瑞士各州份、城市亦分別設有相應的州籍及市籍,而後兩者共同構成了籍貫(主要取決於父母,而不受出生或居住地點影響;但對歸化者而言,其籍貫等同他們申請入籍時的居住地)。

一般而言,每一個瑞士公民只會有一個州籍,但可申請多於一個城市的市籍,惟需符合擬申請設籍城市訂立的條件(包括定居年期)。若一個人的父、母為擁有不同籍貫的瑞士公民,他/她可以選擇任何一方的籍貫[53]

有關多重國籍的規定

自1992年1月1日起,瑞士全面容許公民持有多重國籍,而且容許歸化入籍者保留外國國籍。

瑞士公民的權責

瑞士公民享有以下權利:

  • 18歲或以上公民,可於各級選舉/公投中投票
  • 聯署或發起公投
  • 於聯邦政府各機構、部門出任公職
  • 無限期居留,不會被遞解出境,並且可自由進出瑞士
  • 可於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參與國享有遷徙及工作自由(基於瑞士與歐盟的雙邊協議[54],以及在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成員國身份[55]
  • 合資格申領身份證及護照,當中後者可於全球187個國家享有免預先簽證待遇[56]

另一方面,瑞士公民亦有相應義務,包括20-42歲役男必須服兵役民役,以及禁止於外國參軍(但參與宗座瑞士近衛隊不在此限)等。

引用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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