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簡稱王立軍案,指重慶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重慶市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於2012年9月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犯有徇私枉法罪(參見海伍德死亡案)、叛逃罪(參見王立軍事件)、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而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一宗刑事案件。王立軍當庭表示不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現已生效。
案件背景
偵查階段
2012年6月26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接受王立軍辭去全國人大代表職務;2012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告,王立軍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終止[1]。
檢方指控
9月5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立軍涉嫌犯罪提起公訴,檢方觀點如下:
檢方稱,王立軍明知薄谷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包庇,但王後來對薄谷開來涉嫌殺人案重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可酌情從輕處罰[2]。
起訴書指控,2010年以來,王立軍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查措施[3]。
起訴書指控,王立軍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5萬餘元(合約47.5萬美元)。
庭審情況
2012年9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受理此案。王立軍被控犯叛逃罪和濫用職權罪部分,因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秘密,於9月17日不公開審理;此案徇私枉法、受賄部分,於9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將擇期宣判。[4][5]
判決結果
2012年9月24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6],對王立軍:
——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王立軍當庭表示不上訴。
案情疑點與輿論反應
2012年9月19日下午,新華網發布《王立軍案庭審及案情始末》[7],引起進一步熱議。
另案處理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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