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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北歐、極圈與北冰洋的主權國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丹麥王國(丹麥語:Kongeriget Danmark),通稱丹麥(丹麥語:Danmark),是一個由丹麥(為了與丹麥王國區分又稱為「丹麥本土」)、法羅群島和格陵蘭組成的君主立憲制的複合國(聯合王國),三者依照「王國邦聯」的原則組成統一的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掌握領導權的丹麥,控制其餘地區的司法、行政和立法權力。[13]根據《法羅群島地區自治法案》,法羅群島構成王國人民的一個群體[註 1]。《格陵蘭自治法案》沒有類似定義,而把格陵蘭人民稱為根據國際法有權進行民族自決的一群特殊人民。[註 2]
丹麥王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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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言:“Forbundne, forpligtet, for kongeriget Danmark”(丹麥語)[1] 「團結,承諾,為丹麥王國」 | |
國歌: Der er et yndigt land 《有一處好地方》 Kong Christian stod ved højen mast[a] 《克里斯蒂安國王站在土墩上》 | |
首都 | 哥本哈根 |
最大城市 | 首都 |
官方語言 | 丹麥語 |
認可的地方語言 | 法羅語 格陵蘭語 德語[3][4] |
宗教 | |
構成國 | |
政府 | 權力下放 單一制 議會制 君主立憲制 |
• 國王 | 弗雷德里克十世 |
• 首相 | 梅特·弗雷德里克森 |
• 法羅群島總理 | Bárður á Steig Nielsen |
• 格陵蘭總理 | Múte Bourup Egede |
立法機構 | |
丹麥歷史 | |
• 法羅群島自治時期 | 1948年3月24日 |
• 格陵蘭島地方自治時期 | 1979年5月1日 |
• 法羅群島被收買 | 2005年7月29日[7][8] |
• 格陵蘭島自治 | 2009年6月21日 |
面積 | |
• 丹麥 | 42,926平方公里 |
• 法羅群島 | 1,396平方千米 |
• 格陵蘭 | 2,166,806平方千米 |
人口 | |
• Q3 2021估計 | 5,958,380[9] (114名) |
• 法羅群島 | 52,110[10] |
• 格陵蘭島 | 56,081[11] |
貨幣 | 丹麥克朗(DKK) |
時區 | |
• 夏令時 | |
日期格式 | dd-mm-yyyy |
行駛方位 | 右 |
電話區號 | |
ISO 3166碼 | DK |
互聯網頂級域 |
丹麥王國的法律本質為單一制主權國家。1397年成立卡爾馬聯盟後,丹麥王室統轄瑞典和挪威,挪威占有的法羅群島和格陵蘭事實上歸為丹麥王室管轄;1814年,這兩塊領地在法律上被確立為丹麥王國的領土。但由於與王國本土不同的歷史和文化認同,法羅群島、格陵蘭有着高度的自治權利,在相當多領域有着自己獨立的立法和行政職責。[16]
王國邦聯的法律事務依照《丹麥王國憲法》。[17]1948年後,自治安排使得政治權利和職責由丹麥政府轉移給法羅群島和格陵蘭當地。1978年,這樣的政治體制安排被非官方地稱為「rigsfællesskabet」,即王國邦聯。但自199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人將王國的聯合或是丹麥的王國領地簡單地稱呼為rigsfællesskabet(法羅語:ríkisfelagsskapurin; 格陵蘭語:naalagaaffeqatigiit),故而這一詞語也有時指代丹麥王國的領土。
《丹麥王國憲法》[18]規定其適用於丹麥王國的任何部分,並且將立法、行政、司法權力定為丹麥議會、丹麥內閣、丹麥最高法院的責任。但是,法羅群島和格陵蘭相繼於1948年和1979年獲得地方自治權力,隨着法羅群島和格陵蘭分別於2005年、2009年收穫自治安排,丹麥政府對其內部事務已經沒有實質影響力。
丹麥王國獨特的政府體制根基於王國邦聯的原則。這一原則派生自丹麥王國憲法的第一條。丹麥王國憲法的第一條規定了憲法適用於王國的所有地區。[18]憲法法案則規定主權屬於丹麥政府和議會專議的權力。法羅群島和格陵蘭的自治權力不可以基於國際法或條約,而必須建立在丹麥法律基礎上。丹麥議會指定一定範圍作為地方的自治權力來源。[19]
丹麥王國的官方語言是丹麥語,丹麥王國的首都在哥本哈根。丹麥王國的政府、議會 連同最高法院都位於哥本哈根。議會中,格陵蘭和法羅群島各選舉兩席。[18]
法羅群島和格陵蘭有時被描述為丹麥王國的構成國。在丹麥的議會中,法羅群島和格陵蘭也確實分別有兩個席位(議會共有179席)。[20]不過隨着2009年的相關法案使得格陵蘭人獲得國際法保障下的民族自治的權力,1948年以來法羅群島的自治權力的鬆綁,兩地區的自治權利不斷增加,[21]但自治的內容目前僅限於其內政。無論是格陵蘭還是法羅群島均無權制定於外交相關的法律;此外,哥本哈根的最高法院仍然享有終審裁決權,格陵蘭和法羅群島的案件也需要在丹麥的最高法院備案。丹麥的貨幣也是王國邦聯成員的貨幣。丹麥負責王國邦聯成員的外交和防務。[22]
在2005年的法羅–丹麥法案中寫明了:法羅群島政府和丹麥政府之間屬於「平等的夥伴關係」。[23]儘管丹麥王國屬於三地的邦聯體制,不少評論家卻將之視為聯邦制或是特殊政府。Bogi Eliasen認為,丹麥王國並非單一制國家,而是有着聯邦式分權元素的一種結構。丹麥法官弗雷德里克·哈霍夫稱,丹麥王國既不是一個聯邦(因其缺乏有如此效力的條約),也不是一個邦聯。[24]
王國邦聯(丹麥語:Rigsfællesskabet)
成員 | 人口 | 面積(平方千米) | 人口密度(人/平方千米) |
丹麥本土 | 5,736, 800 | 43,094 | 126 |
法羅群島 | 50,778 | 1,400 | 34 |
格陵蘭 | 57,000 | 2,165,600 | 0.026 |
丹麥議會是國家的立法機構。議會由179人組成,其中175名以比例多數制(proportional majority)在丹麥選出,格陵蘭和法羅群島則各自選出2人。另外兩地各自有放權議會。國王則根據獲議會最多支持的人選分別任命三地的首相,作為政府首長。議會選舉至少4年舉辦一次,但在議會任期完結前,首相有權根據個人判斷而提前召開選舉。
另外,格陵蘭和法羅群島國防、外交等事務由丹麥本土負責,而丹麥本土亦常予兩地經濟援助。其他事務則具完全自治權。
在地理方面,丹麥、格陵蘭和法羅群島均隸屬北方王國,並由歐洲北極部、歐洲大西洋部分以及位於環北地區的歐洲中部的一些省區共同治理。根據世界自然基金會的資料,丹麥的領土可以分為兩個植被帶:位於大西洋附近的混合林帶和波羅的海附近的混交林帶。法羅群島由北法羅群島草帶覆蓋,而格陵蘭則覆蓋着格陵蘭島北極高苔原以及低北極苔原。
8至11世紀,古北歐人(Norse)發現和殖民於昔德蘭群島、奧克尼群島、法羅群島、冰島和格陵蘭,並嘗試在文蘭(估計是現在的紐芬蘭島的蘭塞奧茲牧草地)設立殖民區,也統治英格蘭部分地區(丹麥區)、愛爾蘭和諾曼第,在東面建立的基輔羅斯後來成為俄羅斯沙皇國。古北歐人管理連接北面格陵蘭和南面君士坦丁堡經俄羅斯河流的貿易路線。1536年,丹麥和挪威合併的共主邦聯丹麥-挪威成立。1814年根據《基爾條約》,丹麥-挪威聯盟解散,丹麥將原屬挪威的冰島、法羅群島及格陵蘭改為丹麥的屬土。此外,丹麥亦有海外殖民地:1620年-1869年統治丹屬印度(特蘭奎巴)、1658年-1850年統治丹屬黃金海岸(加納)以及1671年-1917年統治丹屬西印度群島(美屬處女群島)。
冰島1874年獲得地方自治權,隨後與1918年成為完全主權國家,並以丹麥國王兼任冰島國王。在丹麥被納粹德國占領後,冰島在1940年被英國占領,後在1944年的公投後廢除君主制度,成為獨立的共和國。1948年法羅群島取得地方自治權。1973年,丹麥王國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今歐洲聯盟),法羅群島並未隨之加入,而格陵蘭則在取得自治後於1985年退出歐共體。兩個屬土都是因為漁業問題而與歐盟分道揚鑣。格陵蘭在1979獲得地方自治權,再於2008年通過公投,爭取在2009年擁有更大的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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