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企業,又名自由職業或個體戶,是一種中小型企業。如果登記為公司,可以稱一人公司或個人公司。在有些範圍內也可以稱皮包公司。個體戶的特點是小資本經營者,以出賣勞務為主,或許是創意工業小戶。 [1]
獨資企業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區不需要在政府註冊。在這種制度下,很簡單的經營安排如小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屬於獨資企業。甚至暫時經濟活動,比如個人之間的買賣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獨資企業處理。通常為了方便執法活動,政府會要求某些種類的獨資企業註冊,比如餐館註冊為了方便衛生檢查。另一個註冊原因是牌號,業主有權力使用個人的姓名為企業牌號比如「張三的飯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業主登記其它名稱的牌號,以防有商標爭議。
以獨資經營方式經營的獨資企業有無限的經濟責任,破產時借方可以扣留業主的個人財產。
特徵
- 獨資企業不支付公司所得稅,企業所得利潤按個人所得納稅;
- 獨資企業是費用最低的企業組織形式,無需正式章程,並且在大多數行業中,獨資企業需要滿足的的法律規章很少;
- 獨資企業對企業債務負有無限責任,個人資產即企業資產;
- 獨資企業所能籌集到的權益資本僅限於企業所得者的個人財富即投資;
- 獨資者決定一切事物;
- 設立獨資企業的法律要求相對容易滿足;
- 紙面工作複雜性低,填寫必要文件的費用相對較低;
- 獨資者得到全部利潤;
劣勢
- 資源可用性有限。(財務與管理);
- 很難長時間有足夠的資金去保持獨資經營。(獨資企業借錢困難,因為借錢風險很大);
- 對所有債務和義務負責;
各地制度
中國大陸法律設定了兩種個體戶: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兩者都必須由自然人建立,都有無限責任。兩者的相關法律用同樣措施對待家庭財產:如果創業者使用了家庭財產來投資,家庭財產就會被用來承擔責任。[2]
在以下比較表排列了兩者特徵的不同。紅色代表比較嚴格的,綠色代表比較寬容的。
個體工商戶 | 個人獨資企業 |
---|---|
不需經營場所和企業名稱,但是可以建立 | 需要經營場所和企業名稱 |
投資者與經營者必須是同一人 | 投資者與經營者可以是不同自然人 |
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 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
必須用個人身份參入法律活動(如合同) | 可以能用企業身份參如法律活動 |
不需要財務和會計制度 | 需要財務和會計制度 |
另外,創業者也可以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是此不屬於個體戶經營形式。
在香港,個體戶是自僱人士,例如的士司機、小販、專欄作家,也有部分專業人士(例如醫生),他們可以選擇單純獨資經營(sole proprietor)或者成立只有一名股東的有限公司(惟部分專業不容許經營者以有限公司方式經營)。前者只須向稅務局辦理商業登記,但成立的「公司」沒有法人地位,獨資經營者須負上無限法律責任。後者除辦理商業登記外,還須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成立有限公司,惟獨資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為有限。
獨資之工商行號,為行號(獨資合夥事業,或稱為商號)的一種型態。與依中華民國法律《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不同,獨資、合夥之商業係依《商業登記法》組織設立之事業,無商業之法人格,亦無權利能力,故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亦不得變更組織為公司組織,多半以某某工業社或某某企業社或某某工作室命名。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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