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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立法院於1998年5月5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月27日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公布,定於同年10月3日施行。該法作為社會安全網的一環,旨在保護因犯罪行為受害的國民,由國家給予補償,協助犯罪受害者渡過難關,重拾往日生活。

事实速览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Crime Victim Protection Act, 別名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Crime Victim Protection Act
狀態:施行中
別名犯保法
施行日期1998年10月3日
修正次數5
最新修正2015年12月30日
法規類別
行政
法務部
保護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1995年3月3日及1995年5月31日分別由法務部謝啟大等17人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
  • 司法委員會於1995年6月26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 1998年5月5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1998年5月5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 1998年5月27日由總統李登輝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98年10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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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條款

「百合條款」是立法院於2013年4月30日,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4條之1至第34條之6的修正案[1],內容為:若中華民國國民在境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於2011年12月9日以後死亡者,其家屬可申請二十萬元的扶助金。該條款得名於2012年東京台灣女留學生命案遇害女學生林芷瀅的日文名字,並由其家屬推動修法。作為該條款的第一個受益對象,其家屬將扶助金全數捐給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分會[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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