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理論是刑罰學的重要理論之一,主張刑罰不是對犯罪的應報,而是在藉由刑罰的設定,保障社會上人們的共同安全。在德國刑法學傳統中,由於應報理論又被稱為「絕對刑罰理論」(德語:absolute Straftheorie),因此預防理論被相應地稱為「相對刑罰理論」(德語:relative Straftheorie)。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7年9月8日) |
分類
預防理論可以分為「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兩大面向,每個面向又可分為積極的和消極的方法。一般預防的「一般」(general)是指「大眾」;此刑罰目的旨在透過社會大眾的信服或恐懼等心理作用,來減少犯罪。特別預防的「特別」(special)是指「個別犯罪人」,亦即已被送進司法機關處理的嫌犯或已定罪的犯人;此刑罰目的旨在透過對特定犯罪人的處罰或改善,來減少他們的再犯。
積極的一般預防旨在透過刑罰對大眾進行教育,增進大眾對刑法規範的認同,使人主動依規範行事,以此減少犯罪。消極的一般預防亦即威嚇理論,旨在透過刑罰的嚴厲性和迅速性來警惕社會大眾,使人們因害怕受罰而不敢犯罪。
積極的特別預防旨在透過對犯罪人的矯治、教化,使他將不犯罪的主流價值觀內化,以此減少再犯。消極的特別預防旨在透過對(尤其是高風險的)犯罪人的(長期)監禁,使他因空間隔離而無法在社會上犯罪。
這四種預防理論並不是互斥的,而是可以互相補充。因為人類是多樣的,人類遵守規範的原因也是多樣的。併用多種觀點才能達到最大的犯罪預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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