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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艦外交(英語:Gunboat diplomacy),國際政治用語,指強權通過展示自身武力,迫使他國接受其要求的外交政策。
炮艦外交一詞源於帝國主義時期,當時,歐洲強權通過展示自身武力,威脅其他國家與其貿易或是簽署條約(不平等條約)。在談判期間,歐洲強權會派遣軍艦到弱國附近海域。大部分弱國都會因此而屈服,但有時還需要這些軍艦作出其他行為,展示自身武力,如開火。
在炮艦外交的實踐例子中,最著名,又最具爭議性的事件是發生在1850年的唐·帕西菲科事件。事件的起因是一名英籍猶太商人遭到反猶暴徒(包括政府官員之子)襲擊,希臘警方卻無動於衷,並未採取行動。英國時任外交大臣巴麥尊勳爵決定派遣皇家海軍艦隊封鎖希臘主要口岸比雷埃夫斯,以迫使希臘政府賠償帕西菲科的損失。在經歷兩個月的封鎖之後,希臘政府最終屈服,分別向帕西菲科賠償120,000德拉克馬與500英鎊。
執行炮艦外交的效用,極大地取決於一國投射武力的能力,那些擁有強大海軍、在世界各地建立了軍事基地的國家,如英國,就能獨佔頭籌。炮艦外交是軍事征服之外最常用的行為,歐洲強權藉此建立貿易夥伴,建立據點,擴展帝國。
缺乏資源與技術優勢的歐洲強權與其他國家和平建立的關係極不穩定,最後唯有依靠帝國主義國家取得原材料及海外市場。
英國外交及海權思想家詹姆斯·蓋布爾爵士在1971年-1994年間出版過一系列有關炮艦外交的本質的著作。他把炮艦外交定義為「運用有限的海軍威脅某國,但不發動戰爭,以取得利益,或保障利益,促進國際衝突,對抗區內外國勢力,取得治外法權。」[1]他進一步將炮艦外交的例子分為四類:
炮艦外交受到了源自18世紀的、受胡果·格老秀斯De Jure Belli ac Pacis影響的意見反對。在這本著作中,他限制他稱之為「temperamenta」的訴諸武力的權力。
炮艦外交與防禦外交不同,後者是以發展雙邊主義、多邊主義關係為目標,和平地運用資源。軍事外交是防禦外交的子集,側重武官及其相關活動。防禦外交不包括軍事行動,但涵括了其他防禦活動,包括國際人員交換,船隻、飛機訪問,高層會晤,訓練及練習,保安區域改革等。[2][3]
炮艦外交被視為一種霸權。進入20世紀10年代後,西奧多·羅斯福的巨棒外交被威廉·霍華德·塔虎脫的金元外交所取代。巨棒被換成美國私人投資「多汁的胡蘿蔔」。然而,到了伍德羅·威爾遜時期,美國仍有運用炮艦外交。當中最著名的事件,要數墨西哥革命的占領韋拉克魯斯。
到了後冷戰時期,在美國炮艦外交政策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仍是海軍,因為美國擁有比較強大的海軍。美國海軍主要艦隊經常航往世界各地,影響他國政策。最近較大規模的事件是美國總統比爾·克林頓與英國首相東尼·布萊爾聯手,通過部署戰斧巡弋飛彈、[4]E-3空中預警機施加軍事壓力。[5][6][7]「炮艦外交」一詞往往由更委婉的「力量投射」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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