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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章第四節條文所約束及規範,並且基本法規定司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分別為法院和檢察院。法院行使審判權,而檢察院則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並且不受任何干涉。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09年11月4日) |
各級法院的法官是根據由法官、律師和其他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選,再由澳門行政長官任命。選用法官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以聘用。目前有數名資深葡萄牙人法官在各級法院工作。各級法院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出。
法院為三院三審制,分別為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首長為終審法院院長,由無外國居留權的中國籍澳門永久性居民擔任。現時由於原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辭職參選行政長官,此職位暫時為空缺狀態,由宋敏莉代理。
第一審法院由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組成。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是行使檢察職能的司法機關,職責是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為檢察長,現任檢察長為葉迅生。
澳門檢察院為一院三級建制,分別為檢察官、助理檢察長及檢察長三級,對應法院的三級建制。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跟法院一樣,不受任何干涉[2]。
檢察長由無外國居留權的中國籍澳門永久性居民擔任,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檢察官由檢察長提名,行政長官任命。
檢察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澳門檢察院則採取單一組織架構,由三個級別的檢察官分別派駐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代表檢察院履行職責;澳門檢察院分別在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初級法院、行政法院、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設立相應的辦事處。三名資深葡人檢察官現時受聘於檢察院,其中一人擔任助理檢察長。
《第1/1999號法律》(通過《回歸法》)附件四第三款規定,任何「澳門法區法院」、「普通管轄法院」、「平政院」、「高等法院」及「檢察官公署」等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解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初級法院、行政法院、中級法院及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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